集资房产权按经适房管理 面积超标须缴地价款
通知明确,北京市将严格集资合作建房遗留项目管理,参加集资合作建房的职工必须限定在无房和住房未达标职工。住房未达标职工参加集资合作建房时,须按评估的经济适用住房价格,退出已享受政府优惠政策的现住房。同时,职工参加集资合作建房必须符合规定的面积标准。规定面积标准内的部分,按照建造成本价缴纳集资款;超标面积的部分,按市场评估价缴纳集资款。
职工参加集资合作建房超过规定面积的,集资合作建房单位须在办理立契过户手续前,到房地产管理部门按集资建房建造成本价的10%缴纳地价款。职工参加集资合作建房产权按照经济适用房管理,超标部分面积在产权证附件注记。
职工参加集资合作建房再上市出售时,按集资合作建房建造成本价缴纳集资款的面积部分,按经济适用房产权管理住房有关上市出售政策执行,超标面积部分按商品住房上市出售政策执行。
集资合作建房单位收取的集资建房款,必须在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专户存储,专项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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