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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房时不知已被抵押 入住5年面临腾房

2009年06月24日 08:49   来源:西安晚报

  5年前,席女士买了一套商品房,住进之后她才发现,自己买的房子已被他人做了贷款抵押,为此,她还陷入了一场官司。如今,席女士不仅面临新的诉讼,还有可能要“搬出家门”。

  不知新买房屋已被抵押

  席女士所购买的房屋位于建东街151号,系陕西大华公司开发,房子最初的“主人”是大华公司员工徐某。2003年8月,徐某、大华公司与交通银行签订了住房借款合同,作为借款人,徐某借款40万元,按月等额还款,25年还清。双方还签订了贷款抵押合同,徐某以购买的住房做抵押,还约定:未经交行同意,抵押人不得自行出售、转让该房屋,大华公司为抵押物的回购人。2004年1月,因为种种原因,经大华公司同意,徐某退还所购房屋,由大华公司归还贷款本息。当年8月,在不知房屋已被抵押的情况下,席女士以30.5万元的价格从大华公司买到此房。交行并不知情。

  再次面临“腾房”诉讼

  2007年2月,交行以徐某未及时还款为由,将徐某、大华公司告上了法庭,诉讼中,席女士被列为第三人。交行除提出徐某、大华公司偿还贷款本息外,还要求席女士一家腾房。当年6月,新城法院认定交行与徐某、大华公司签订的借款合同及抵押合同有效;徐某与大华公司签订的退房协议无效;徐某偿还借款本息及罚息,大华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法院虽然认定大华公司与席女士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但认为腾房的请求“应另案诉讼解决”,并没有支持交行提出的“席女士腾房”要求。

  从今年5月开始,席女士一家平静的生活又突然被打破。原来,法院判决生效后,大华公司却“消失”了,收不回贷款本息,交行再次要求席女士“腾房”。“5月20日,我接到了银行打来的电话,委托律师说让我尽快腾房。”昨日,席女士告诉记者,如果不主动腾房,甚至还要面临新的诉讼,法院还有可能把房子封了,“房子是我掏钱买的,开发商找不着了,腾了房我的损失谁承担?”

  “善意第三人”权益应受保护

  陕西博硕律师事务所律师张富俊认为,按照合同,交行享有对房子的抵押权,可以通过法院行使这一权利,实现优先受偿;但是,按照新《物权法》规定,作为不动产的房屋也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席女士是在不知道房屋已被抵押的情况下,与开发商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属于“善意第三人”,权益应该受到保护。

  律师提醒

  如何避免买到被抵押房

  律师提醒消费者在买房时先签买卖合同,当合同登记备案后再交款。还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办理登记备案的期限,约定如果不能及时备案,消费者有权退房。也可以到房产登记部门了解希望购买的房产抵押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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