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法修订无条件退房该不该接纳
“今后买房有望享受后悔权”,上周有消息称:已实施15年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将有望迎来第一次大修。其中特别强调“如房屋等交易额巨大的消费行为原则上让消费者在合理期限内可以无条件退货”。此消息一出业内一片哗然,反对和叫好声不相上下,在感慨消费者的权利得到更好维护的同时,也有人担忧“后悔权恐遭人滥用”!
赞成者
合理退房需要“后悔权”壮胆
中国消费者协会副会长刘俊海教授日前介绍了消法修改的大方向和趋势,他说:“要建立冷静期制度,也就是后悔权制度。原则上让消费者在合理期限内可以无条件退货。”
刘教授的观点一出,在消费者中引起强烈反响。昨日,记者在市内几家售楼处随即对30多名市民进行了口头调查,结果超过80%的市民表示“支持”。有过一次退房经历的郝先生告诉记者,年前他在东郊买了一套LOFT。签合同前售楼小姐告诉他上面一层层高在2.2米以上,签合同时他却发现对于阁楼的面积、层高在合同里并没有详细约定,售楼小姐却再三保证“没问题”,他只好签合同交首付。之后售楼人员却一改当初的“承诺”,一会说层高2.2米是建筑高度,一会又说她们也不清楚。后来还是工地的技术人员告诉他,装修后层高肯定在2米以下。考虑到阁楼的层高不适合居住,郝先生提出退房,对方却拿合同说事不给退,他去找开发商谈了好多次都没退成,直到他后来又找了好多关系后,才以交纳部分违约金的结局退了房。郝先生说,消费者永远都是弱势群体,若有了后悔权,他花了两个多月的退房经历也许不到一个小时就能解决。
和郝先生持相同观点的消费者均认为,后悔权是合理退房的支柱,希望能尽早制定并运用。正在南郊某售楼处看房的刘老师告诉记者,在定价、宣传、合同等方面,开发商有太多的特权,往往消费者一个小小的合理退房却被再三阻挠。若真正能制定出后悔权,则在为消费者维权的同时还能约束开发商的违规行为,所以应该支持后悔权的制定。对于有人担忧后悔权的出台可能导致退房率的增高,刘老师说,绝大多数要求退房的都是房子有问题,那些无聊拿退房“玩”的人毕竟是少数,也就是说一般能付钱的也是真的想买房的,还没听说有谁付钱是为了退房的。
反对方
无条件退货可能遭人滥用
和消费者一片赞许声音不同的是,有些业内人士对后悔权则持担忧态度。某地产负责人王总就是极力反对者之一,他告诉记者,刘教授提出的“合理期限内无条件退货”是个笼统的概念,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恐怕会事与愿违遭人滥用,尤其在当前房地产市场不景气时期,消费者的购房心里也不是很确定,随时会受到外界影响干扰,如果真的都能“后悔了就去退”,试想一下,若哪天楼市降价了,前期买的人就去退,改天又涨价了再去买,那房产市场还不乱了套。售楼部一拨是买房的,一拨是退房的,肯定会影响企业的形象和效益。再者,后悔权的潜意识好像是政府鼓励大家退房,这样会为许多无合理理由退房人惯下坏毛病,导致他们选房时草率行事,反正“看不顺眼了就退”,这样实际上会浪费买卖双方的时间和精力。
“后悔权说白了就是对消费者的单方后悔,这样对商家有失公平。”南郊某楼盘营销总监高先生也对后悔权持反对态度。他说,如果后悔权只是对消费者的单方后悔,就明显对商家不公平。首先如果一套房子被前客户“后悔”退掉了,那么下一个客户肯定会想,这个房子一定有问题,会影响产品的再销售。其次,消费者一后悔就退,而商家只能选择接受,那么后悔期内产生的损失就只有商家承担,所以有失公平。高先生说,如果一定要讲后悔权,那应该是双方的后悔权,即消费者无条件后悔退货的同时,商家也可以无条件的要求退货。这样就可以理解为:若商家先前出售过的房子后期涨价了,商家则可以无条件要求消费者退货,再将房子高价出售给别的消费者。他说,也只有这样才可以体现出后悔权的公平性。
专家观点
尊重消费者权益亦可刺激消费
“后悔权没什么可怕的,维权的同时也刺激消费,应该是个双赢结局。”省消费者协会副秘书长张正佑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实际上在很早以前《消法》中就有自主选择权的规定,只是这些年在实际应用过程中不太容易落实,现在讲的后悔权其实是有条件的,主要是针对少数不讲诚信、违法违规的人讲的。比如在房产消费过程中,商家营造的气氛,提供的宣传资料、模板等等都是冲着消费者来的,而且经常还会用“最后一套”等紧张气氛误导消费者。消费者在这种情况下是弱者,在特定情况下容易产生错觉,心理上也容易被误导,如果有了后悔权,消费者就有了一定的机会和时间冷静思考,最终理性的解决问题。
对于少数商家反对的声音,他说,其实大多数商家还是能理解后悔权的,因为后悔权在一定程度上能遏制过度、夸大、虚假等等误导消费现象,减少买卖双方的矛盾,最终营造公平、和谐的消费环境。后悔权让消费双方建立和平、公平、公正的地位,商家客观的让消费者看到产品的真相,实实在在、明明白白的给消费者讲清楚,不要误导,消费者反而更相信商家,在遏制误导、欺诈消费的同时,创造一个诚实守信的消费环境,这样消费者放心的购买在很大程度上又刺激了消费,促进消费的同时又规范了市场正常运行,对消费双方应该是一个双赢的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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