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3类军属购房获补贴 金额不低于房价5%
7月22日上午,《陕西省拥军优属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提请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9次会议审议,条例(草案)对军队转业干部、退役士兵、转业士官的安置,进行了明确、详细的规定。
条例(草案)规定,省人民政府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机构应当根据转业干部的职务、专业特长、立功受奖情况、服役年限、用人单位需求,编制本省军队转业干部安置计划,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义务兵退役后,报考国家公务员、高等院校和中等专业学校,应当予以优待。士官退役,服现役满三十年或者年满五十五岁的,根据地方需要和本人自愿可以作转业安置。
对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放退役金,并提供就业培训、减免税费等优待。退役士兵自主择业或者回乡务农的,由户籍转入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发给一次性补助金,并给予职业培训、创业扶持、减免税费等方面的优惠。
此外,城镇残疾军人、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购买经济适用房和承租公有住房、廉租房屋;购买现承租的公有住房的,产权单位给予不低于5%的价格优惠;购买经济适用房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给予一次性购房补贴,补贴金额不低于合同房价的5%。
公办中小学校和幼儿园、托儿所在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接收现役军人子女,普通高等学校在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录取现役军人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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