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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将试行《新建住宅物业保修金管理办法》

2009年09月17日 11:42   来源:三秦都市报

  从本月15日开始,我省正式开始实施 《新建住宅物业保修金管理办法(试行)》,新办法规定,新建住宅在保修期内出现质量问题,建设单位应在72小时内维修。

  办法规定,开发建设单位应按《住宅质量保证书》约定承担保修责任。住宅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电气系统、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为2年;装修工程为2年。物业保修期限内出现物业质量问题的,开发建设单位在接到业主、业主委员会或其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的维修要求后,应当在24小时内派人到现场核查情况,情况属实的应当在72小时内予以维修。

  值得注意的是,因业主擅自改动房屋结构、设备位置及不当装修等原因造成住宅物业质量问题的,由业主依法承担相应的维修责任。

  物业交付后,在保修期内,业主发现房屋自用部位及自用设施设备存在质量问题,或物业小区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存在质量问题的,开发建设单位如不履行保修责任或者因歇业、破产等原因无法履行保修责任的,可以启动使用保修金。

  保修金:建筑安装总造价的2%

  保修金是指开发建设单位按规定比例向物业所在地设区的市、县(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设立的保修金专门账户一次性交存,作为住宅物业法定保修期内维修费用保证的资金。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在物业竣工验收合格后、申请不动产权属初始登记前,按照物业建筑安装总造价2%的比例,一次性向保修金专门账户交存保修金。开发建设单位在办理不动产权属初始登记时,应当提供专户银行出具的保修金全额交存证明。

    建设单位破产:物管部门可提存保修金余额

  物业保修期间,开发建设单位因破产、解散、被撤销等原因消亡的,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将相关事项在房产管理部门公众信息网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为30天。公示期满无异议,物管部门应将该开发建设单位交存的保修金本息余额提存。

  保修责任期满后,未出现属于保修范围内的物业质量问题,或出现质量问题但建设单位已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维修并经验收合格的,保修金本息余额应退还开发建设单位。

  同时,规定要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每年定期向相关物业管理区域的业主和开发建设单位,书面公布该物业管理区域物业保修金的交存、垫支使用情况,接受业主和开发建设单位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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