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最新规定不能用公积金贷款建商品房
《西安市利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实施方案》(讨论稿)明确要求,贷款严禁用于商品住房开发和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在优先保证职工提取和个人住房贷款、留足备付准备金的前提下,可将50%内的住房公积金结余资金用于发放保障性住房建设贷款。
贷款须用于保障性住房建设
作为保障贷款资金安全的重要措施之一,《方案》规定利用住房公积金发放的保障性住房建设贷款,必须定向使用于政府主导面向社会公开销售的经济适用住房、列入保障性住房规划的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安置用房、政府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严禁用于商品住房开发和城市基础设施建设。
借款企业通过招标确定
《方案》规定,利用住房公积金建设保障性住房,借款人须是政府批准设立的非营利性的专门机构或通过招标确定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且房地产开发企业自有资金不得低于项目总投资的20%;发放政府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贷款,借款人必须是政府批准设立的非营利性的专门机构。
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5年
利用住房公积金建设保障性住房,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发放政府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贷款,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5年。贷款利率按照5年期以上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上浮10%执行,并随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变动相应调整。
优先保证职工提取和个贷
《方案》中提到,试点期间,在优先保证职工提取和个人住房贷款、留足备付准备金的前提下,可将50%以内的住房公积金结余资金用于发放保障性住房建设贷款。
住房困难职工享有优先权
按照《方案》要求,利用住房公积金贷款建设保障性住房,必须严格控制供应对象,在同等条件下,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中低收入住房困难职工,优先购买或租赁。
据了解,资金安全是利用公积金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贷款的首要原则。西安此次制定的讨论方案中明确提出,贷款将实行封闭运作、专款专用等管理措施,确保贷款资金安全和住房公积金的保值、增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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