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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物管条例通过 物业公司不得代收维修资金

2010年01月01日 17:02   来源:华商报

   经西安市人大常委会两次审议,修订后的《西安市物业管理条例》(下称《条例》)昨日经西安市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19次会议审议通过,该条例将在报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后施行。

  物业出现质量问题72小时内维修

  在交付此次常委会审议前,西安市人大常委会还专门向社会公众征求了对该条例的修改意见,不少业主提出,现在都是业主收房时,开发商代收专项维修资金,而因这笔款项被挪用、无法支取等问题,造成了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无法更新维修等问题,严重损害了业主利益。

  《条例》规定,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不得代收房屋专项维修资金。而是业主在办理房屋入住手续前,将这笔资金足额存入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专户。但为杜绝缴存情况不一,给其他业主利益造成侵害,业主需凭缴存专项维修资金的凭证,办理房屋入住手续,否则建设单位不得将房屋交付使用。《条例》规定,物业在保修期内出现质量问题的,建设单位应在接到相关维修要求后24小时内,派人到现场核查情况,情况属实的,应在72小时内予以维修。

  要是遇到物业保修期内,建设单位不履行保修义务的,业主、业主委员会或物业公司,可向物业所在地的区县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物业保修金使用申请,属于保修责任范围内建筑工程质量问题的,业主委员会或物业公司可组织维修,费用则从物业保修金中垫付。

  发生纠纷物业业主公安联席协商

  由于纠纷得不到解决,物业公司和业主之间发生恶性事件,甚至造成人员伤亡的消息近年不断见诸媒体,为建立有效的沟通和化解矛盾机制,《条例》规定,发生此类问题可通过召开物业管理联席会议协调解决,物业管理联席会议由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召集,区县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公安派出所、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等方面都需要派代表参加,共同协调解决物业管理中遇到的问题。

  发生重大事件物业不上报最高罚物业公司2万

  《条例》还增加规定,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发生火灾、爆炸或自然灾害等造成人员伤亡或危及建筑安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设备发生安全隐患,且8小时内难以排除,严重危及业主、使用人及建筑安全;物业服务人员擅自撤离物业管理区域,造成物业服务中断,严重影响业主和使用人正常生活;发生群体性突发事件,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物业管理区域内发生重大伤亡事件等情况的,小区的物业公司应向区县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报告。

  物业公司还有义务制定相关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协助做好救助工作。违反规定,小区内发生重大事件物业公司未及时报告的,物业公司最高将被处以2万元罚款。

  物业公司赖着不走最高罚30万

  业主大会已依法选聘了新的物业管理企业,可原物业公司仍拒不退出小区,影响小区正常物业管理。面对这样赖着不走的物业公司,《条例》规定,物业服响小区正常物业管理。面对这样赖着不走的物业公司,《条例》规定,物业服务合同依法或依约解除后,原服务企业应自合同解决之日起15日内退出物业管理区域,不得以物业服务中的债权债务纠纷未解决、阶段工作未完成等为由拒绝退出,否则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将责令其限期退出,逾期还未退出的,可能被处以最高30万元罚款。

责任编辑:三秦房产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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