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三部门联合发布《商品房销售一价清通知》
日前,市物价局、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发出通知,进一步规范我市商品房销售价格行为。《通知》要求各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严格落实商品房销售价格“一价清”规定,认真执行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制度,并就加强商品房销售合同管理做出规定。
通知重申,新建商品住房的供水、供电、供气、供暖、有线电视、安全监控系统及其他属于购房人所有的公共设施、设备的配套建设费用,均包含在住房价格中,房地产开发经营单位不得向购房人另行收取。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根据商品房开发建设成本费用、市场供求状况自主确定商品房销售价格。
此外,房地产开发企业在使用《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时,不得违反“一价清”政策搞所谓涉及价格的补充合同,并在销售场所一次性公开全部房源,按照“一套房一标价”的规定,采用商品房明码标价表形式标价销售。明码标价表须注明楼幢号及一房一价信息等,由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在销售场所显著位置张贴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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