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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公布房产税细则 逾期不缴将收滞纳金

2011年02月01日 10:02   来源:京华时报

  1月31日,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公布了上海房产税征收管理的细则,规定从2011年1月28日起,凡在上海新购住房的购房人,均应在办理房地产登记之前向房屋所在地地方税务机关(下文简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房产税征免认定手续。

  根据细则,上海应税住房年应纳房产税税额(元)=新购住房应征税的面积(建筑面积)×新购住房单价(或核定的计税价格)×70%×税率。

  根据细则,购房人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减免房产税认定时,应如实填写房产税认定申报表,并提交房产交易合同(包括新建商品住房的房屋交接书),新购住房的契税完税凭证,购房人及其家庭成员的有效身份证明,购房人的户籍(或居住)证明和婚姻状况证明,无住房同住人及其家庭成员的有效身份证明、户籍证明和婚姻状况证明(申请计入无住房同住人的提供)等资料。购房人提交资料后,从主管税务机关领取《原有住房信息查询申请表》,向房屋状况信息部门查询,并将书面查询结果送主管税务机关。主管税务机关收到书面结果后的10个工作日内,向购房人签发《上海市个人住房房产税认定通知书》。

  纳税人应在每年12月31日前,凭有效身份证明原件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税款,缴清当年度应纳税款。逾期缴纳的税款从次年1月1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责任编辑:京华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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