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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适房满五年后上市转让 住房保障机构优先回购

2011年03月03日 06:56   来源:东方网

  上海“共有产权”制度在各实施经济适用房制度的省市中尚属唯一,什么是“共有产权”,它有什么特点?在今天下午召开的市政府新闻发布会上,市住房保障局副局长庞云详细解释了这一概念,他表示,“共有产权”主要是着力解决经济适用住房使用和收益分配的公平性问题。

  庞云表示,“共有产权”机制主要是依据在经济适用住房中政府的各种投入设定的,通过政府的投入和购房人的购房款投入所占不同比例,来设定政府的住房保障机构和购房人不同比例的产权份额,并有双方在购房时通过购房的合同事先加以约定。

  在经济适用住房用于住房困难家庭自住的时候,住房保障机构让渡名下份额的使用权,使购房人享有完整的房屋“使用权”,帮助他们解决住房困难。

  经济适用房满五年后上市转让,基于“共有产权”,住房保障机构享有优先的回购权。庞云说,住房保障机构所享有的优先回购权源于共有产权,规定住房保障机构和购房人按各自产权份额分配转让的价款,共有产权的运作机制可以有效压缩通过经济适用住房投资获利的空间,防止社会公共资源流失,也尽可能减少寻租的可能。

责任编辑:毛丽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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