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开展中低收入住房调查 包括外来务工人员
8月30日上午,省委常委、副省长江泽林在“泰和居”保障性住房项目,走进住户家中了解实际居住情况
省长赵正永明确表示——
确保保障房公平公开公正分配
“保障房建设,要尽最大的努力让群众满意”。省长赵正永8月30日在全省保障性住房建设推进会上明确表示。
赵正永要求,做好保障性住房工作,首先是摸清底数,建立保障对象数据库,在此基础上做到一次分配,逐年轮候,按期尽保。要加快建设进度,确保工程质量,全面推行项目法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终身负责制。要确保公平公开公正分配,自觉接受各方面监督。要建立健全管理机制,对保障性住房要做到运营规范、管理有序,并对保障对象实行动态管理、公平进退。要统筹利用好陕南陕北移民搬迁,鼓励有条件的农民进城等一系列政策,发挥民生政策的整体效用等。
省委常委、副省长江泽林对自己仔细琢磨的一个保障房政策线形图表进行了详细解读。他要求,各地要在土地、资金、质量、分配上严格实施政策,加强监督和管理,要像科学家搞科研的状态一样对待保障房工作。
我省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情况怎样?如何解决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难”?记者在8月30日召开的全省保障性住房建设推进会上了解到,我省将开展中低收入家庭住房状况调查,本次调查首次包括在陕的外来务工人员和新就业职工。
调查内容都有啥
调查内容主要分为两大类。一是基本情况,包括家庭人口、家庭人均年收入等。二是住房状况,包括家庭住房占用套数、住房建筑面积、人均住房建筑面积、房屋坐落、房屋性质、房屋类型等。
省住建厅厅长李子青表示,此次开展中低收入家庭住房状况调查,是为了建立全省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档案,摸清保障对象的底数,建立保障对象数据库。对审查合格的保障对象一次性确定轮候次序,五年分步实施,实现应保尽保。
何为住房困难户
调查中将涉及各类保障对象的收入标准和住房困难标准。
各类保障对象收入标准是各市、县、区按照有关规定,划定城镇居民低收入、中等偏下收入、中等收入标准和住房困难标准。其中,低收入线是按当地低保家庭收入线的1.5倍以下确定;中等偏下收入家庭收入线按当地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的80%%以下确定;中等收入家庭的收入线按照当地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为上限确定。
住房困难标准是由住房困难家庭按照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当地城镇人均住房建筑面积的60%%确定。
调查将如何进行
本次调查将由省市县相关部门组织住房保障基层部门或申报人自行填写,要求填报对象一户一表。调查将采取群众自愿申报和主管部门核对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在最终审核无误后,将调查数据统一录入“陕西省住房保障信息管理系统”。数据汇总后,9月25日之前上报省住建厅。相关表格可从www.shaanxijs.gov.cn下载。
外来务工人员和新就业职工咋界定
新就业职工:年龄在18~35周岁,未婚;具有就业地城镇户籍或暂住证(居住证);在所在单位工作未满5年;在就业城市劳动关系稳定,并有手续完备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且连续缴纳6个月以上的社会保险费或住房公积金。
外来务工人员:年满18周岁;具有就业地城镇暂住证(居住证);在就业城镇居住6个月以上;劳动关系稳定,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连续缴纳6个月以上社会保险费。
保障房管理有奖有罚
8月30日的会议公布了省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工作奖励暂行办法和省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违规行为行政责任追究办法。
2亿元奖金,不得用于购买小汽车、公费旅游、发放个人奖金
依照奖励办法,省政府决定拿出2亿元,对保障性安居工程工作表现突出的市县进行考核奖励。省政府对市政府的奖励设置一等奖1个,二等奖2个,三等奖3个。一等奖奖励5000万元,二等奖奖励3000万元,三等奖奖励1000万元。另外,对保障性安居工作“十佳县(市、区)”,各奖励600万元。
省财政厅厅长刘小燕透露,奖励资金主要用于保障性住房项目配套基础设施建设、保障性住房项目市县配套资金和住房保障信息系统建设。奖励给市级政府的资金,市级政府也可对工作做得比较好的县级政府进行奖励。
奖励办法中明确要求,奖励资金不得用于购买小汽车、兴建楼堂馆所、公费旅游、发放个人奖金等。
有违规行为,追究行政责任,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新出台的责任追究办法,明确的责任追究对象分别是各市、县(区)、乡(镇)政府,街道办的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及其直接责任人;各级具有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职能的行政部门主要、相关负责人,以及居民委员会及其社区负责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的工作人员。
省纪委副书记、省政风纠风办副主任纪相忠指出,责任追究办法加大了对未完成目标的问责,加大对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中出现的质量监管不到位、配套设施不完善、分配给不符合保障条件的对象等现象,以及明确的七项禁止行为的责任追究力度。尤其是在保障房工程质量和分配两个关键环节易多发问题、企事业单位享受保障房优惠政策的自建房分配不规范以及建设管理数据信息失真问题上,还有相应的追究条款。
在责任追究中,有针对性地提出批评教育或作书面检查,情节较重的或群众反映强烈的、造成恶劣影响的,给予包括调离岗位、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降职等组织处理。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按照党政纪处理有关规定执行,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查处。
除对个人处理以外,未完成保障性住房工作任务的市县不得评为优秀考核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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