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各类用地土地出让金收取标准 更加明确
市政府办公室近日转发市国土资源局《关于泉州市中心市区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补办出让和转让有关问题的补充意见》,进一步明确了申请补办出让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时各类用地的土地出让金收取标准。
该《意见》的适用范围为泉州市中心市区(含鲤城区、丰泽区、泉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清濛园区覆盖的城市建设用地区域)。在这一区域内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办理了《国有土地使用证》,均可申请补办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手续。
《意见》明确了各类用地土地出让金收取标准:
划拨商服用地:独立宗地按地价60%收取
——独立宗地补办出让手续的,宗地地价由市国土资源局委托有资质土地评估机构进行评估,报市政府批准。土地出让金按市政府批准的地价的60%收取。
——以已分割共有宗地补办出让手续的,采用路线价或级别片区价的方法评估,以土地使用者申报补办土地出让手续之日的标定楼面路线价或标定楼面地价确定土地出让金标准。采用路线价评估的,土地出让金按标定楼面路线价的10%收取;采用级别片区价评估的,土地出让金按标定楼面地价的20%收取。
划拨住宅用地:个人住宅用地收楼面地价20%
——独立宗地(除个人住宅用地外)补办出让手续的,宗地地价由市国土资源局委托有资质土地评估机构进行评估,报市政府批准。土地出让金按市政府批准的地价的60%收取。
——个人住宅用地补办出让手续的,以土地使用者申报补办土地出让手续之日的标定楼面地价20%确定土地出让金标准。
标定楼面地价按宗地所在级别的基准楼面地价确定,并进行容积率修正。容积率小于基准地价标准容积率的,按基准地价标准容积率计算。
——保障性住房(房改房、经济适用房)及红梅新村、金山新村、小山新村、刺桐新村、西郊新村等五个国有房地产公司开发的商品房,以土地使用者申报补办土地出让手续之日的标定地价的10%收取土地出让金。
保障性住房用地以市场价购买的部分进入市场交易时,不再补缴土地出让金。
——安置房、其他划拨商品房补办出让手续的,以土地使用者申报补办土地出让手续之日的标定楼面地价8.5%确定土地出让金标准。
被拆迁安置取得出让土地使用权的或以市场价购买的,转让时不再收取土地出让金;原被拆迁用地以出让方式取得的,但安置于行政划拨用地的,上市交易时不再收取土地出让金。
划拨工矿仓储用地:标准因用地取得时间不同而异
工矿仓储用地以土地使用者申报补办土地出让手续之日的标定地价确定土地出让金标准,报市政府批准。
1990年5月19日以前取得划拨土地使用权的,按市政府批准的地价的30%收取土地出让金。1990年5月19日以后取得划拨土地使用权的,按市政府批准的地价的50%收取土地出让金。标定地价按宗地所在级别的基准地价确定,并进行区域因素、个别因素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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