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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实施〈地名管理条例〉办法》今年3月施行

2013年01月08日 07:51   来源:西安新闻网-西安晚报

  道路、桥梁、广场,甚至风景名胜该如何命名?近日出台的《陕西省实施〈地名管理条例〉办法》中表示,地名的命名应当相对稳定、易记好找。一般不得有偿命名,并避免用多音字。该办法将于2013年3月1日起施行。

  一般不得以人名做地名

  按照要求,地名的命名、更名应当尊重当地历史文化,反映地理特征,坚持相对稳定、名副其实、雅俗共赏、规范有序、易记好找和尊重群众意愿的原则。一般不得有偿命名、更名和冠名。

  地名的命名不得刻意使用繁体字、异体字,避免使用生僻字、多音字;不得使用外文译写汉语地名;地名名称一般不得重名,避免同音或者近音;一般不得以人名作为地名,但历史遗留的用人名命名的地名除外;禁止使用国家领导人的名字做地名,不用外国人名、地名命名;行政区划、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以及各专业部门使用的具有地名意义的名称,一般要与所在地地名保持一致;新建和改建的城镇居民区、道路,一般保留原有地名,确需重新命名的,按照层次、序列、规范的要求予以命名。

  风景名胜命名要报省政府批准

  县(市)人民政府辖区的居民地、城镇道路、桥梁、隧道、广场、公共绿地等名称,由县(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拟定命名、更名方案,报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市辖区的居民地、道路、桥梁、隧道、广场、公共绿地等名称,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拟定命名、更名方案后,由区人民政府报市人民政府批准。跨行政区域的道路、桥梁、隧道、自然地理实体和水利、电力设施等命名、更名,由相关的人民政府共同报其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

  省内著名风景名胜地名称,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报省人民政府批准;本省国内外著名自然地理实体的名称,由省人民政府报国务院审批。

  遮盖地名标志最高罚200元

  地名命名、更名发布后,有关部门应当及时设置地名标志,一定区域内的同类地名标志式样应当一致。《办法》规定,擅自移动、遮盖、损毁地名标志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设置标志部门,责令其限期恢复原状,视情节处以200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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