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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出台7项措施规范商品房交易

2013年10月31日 09:40   来源:西安日报

  日前,省住建厅出台加强商品房预售、广告、展会准入、合同、中介、收费管理、规范交易程序等7项措施,进一步加强商品房销售管理,规范全省商品房交易秩序,切实维护购房者合法权益。

  加强预售管理

   未达标项目 严禁办理预售许可

  各地房产管理部门按照法定程序和许可条件,严格执行商品房预售许可制度。对未达到相关条件的开发项目,严禁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审批通过的商品房预售项目(楼栋)要在24小时内对外公布。

  规范交易程序

   未取得预售证 严禁非法预售

  房地产开发企业要严格执行商品房预(销)售合同网上备案和商品房交易信息公示制度。所售楼盘的五证原件必须在售楼现场显著位置展示,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预售许可证后,应当在10日内开始销售商品房。

  此外,还规定所售商品房应实行“一房一价”,其预(销)售信息要及时准确地在网上备案系统和销售现场进行公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非法预售商品房,也不得以内部认购、交纳诚意金(包括认订、登记、内部预订、选号)等各种形式变相预售商品房。

  加强展会监管

   不具备预售条件 不得参加展销活动

  各地房产管理部门应严格审查展销活动中参展企业的信用和房地产项目的情况,并配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房地产展销活动主办方资格严格审查和监管,落实展销审查管理。有严重违法违规不良记录的房地产企业和不具备预(销)售条件的商品房项目,不得参加展销活动。

  加强广告管理

   未取得预售证 不得发布销售广告

  对于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房地产项目,不得发布商品房预售广告。广告发布单位要对房地产广告内容的真实性进行必要的审查,杜绝虚假广告和其他违法违规广告。房地产广告中不得“售后包租、返本销售”,不得以时间表示距离和含有升值或投资回报的承诺,不得有办户口、就业、升学等事项的承诺。

  加强合同管理

   房产企业在销售合同中 不得为自己免责

  商品房预(销)售合同需按照国家规定的示范合同文本签订,且合同示范文本及格式条款应在订立合同前向购房人明示。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签订商品房销售合同时,附加条款不得免除自己责任、加重购房人责任,或排除购房人合法权利。各地房产管理部门应严格预售合同登记备案制度,落实购房“实名制”。

  规范中介活动

   房产经纪人不得违规代售问题房

  房地产经纪合同应采用房地产、工商管理部门制定的示范文本,并附有执行该项经纪业务的房地产经纪执业人员的签名。严格查处房地产经纪人违规代理销售不符合销售条件商品房及利用虚假信息骗取中介费、服务费、看房费等违法行为。

  规范收费管理

   房地产产权交易过程中 不得搭车收费

  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房地产交易的政策,收费标准、依据要公开透明,不得在房地产产权交易过程中增加附加条件或搭车收取其他不合理的费用,新建商品房的供水、供电、供气、供暖、有线电视、安全监控系统及其他属于购房人所有的公共设施、设备的配套建设费用均包含在住房价格中,在商品房交易中不得向购房人另行收取。

责任编辑:朱雪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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