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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民办中小学拟定实行“新生新办法 老生老办法”的原则

2018年05月17日 07:40   来源:华商报

  幼儿一个月中在园天数不足当月法定工作日数一半(含一半)的,按保教费、住宿费缴费额的50%退还。这些内容都在省物价局拟定的《陕西省民办教育收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中。

  民办学校收费

  “新生新办法,老生老办法”

  征求意见的时间为2018年5月14日至6月14日。公众可登录陕西省物价局门户网站,进入首页“意见征集”专栏,提出意见建议,或将书面意见传真至029-63913645。

  《意见稿》对于民办中小学的收费按学期或学年收取,不得跨学年预收,并实行“新生新办法,老生老办法”。

  民办学校学生开学前申请退学并经学校同意的,学校应退还收取的全部学费、住宿费。开学后申请退学按学期收费的,1个月以内核退70%的学费、住宿费;1个月以上2个月以内核退50%;2个月以上3个月以内核退40%;超过3个月的不再退费。开学后申请退学按学年收费的,1个月以内核退85%的学费、住宿费;1个月以上2个月以内核退75%;2个月以上3个月以内核退70%;超过3个月到下学期1个月以内核退50%;超过第2学期3个月以内核退20%;超过第2学期3个月以上的不再退费。因学校原因造成学生退学的,应当退还所收取的全部费用。

  收费上涨幅度较大

  应公布生均培养成本

  对于民办幼儿园幼儿因故退(转)园的,实行按月缴费的幼儿园,幼儿当月在园天数不足当月法定工作日数一半(含一半)的,按保教费、住宿费缴费额的50%退还,超过当月法定工作日数一半的,不退费。实行按学期缴费的幼儿园,当月退费规定参照上述按月缴费的退费政策执行,剩余整月保教费、住宿费全额退还。因幼儿园刊登、散发虚假招生简章(广告)或其他违反国家规定的行为造成幼儿不能正常在园的,幼儿园应全额退还所缴保教费、住宿费。

  对收费标准变动频繁、上涨幅度较大、社会反响强烈的民办学校,价格主管部门、教育行政部门要及时提醒告诫,并督促学校公布其生均培养成本,教育行政部门视情节减少其下一年度招生计划和财政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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