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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购房补贴西安市不动产中心回应了 快看你符不符合条件

2019年05月22日 08:03   来源:华商报

  针对5月22日市民热议的购房补贴一事,西安市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给出了官方回应,《关于对2008年9月4日至2009年12月31日购房户发放补贴相关事宜的说明》这样回复:

  为什么补贴期限是2008年9月4日起至2009年12月31日止?

  2008年出台了《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恢复房地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市政发[2008]87号,以下简称《意见》)文件,出台此项政策主要目的是促进恢复震后房地产业发展。其配套文件《关于个人购房补贴资金发放实施办法的通知》(市房发[2008]164号)中明确:“在《意见》规定期限内,即2008年9月4日起至2009年12月31日止,在我市新城区、碑林区、莲湖区、雁塔区、灞桥区、未央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曲江新区、浐灞生态区辖区内购房的购房者,所购房屋属于在以上区域内第一次购买商品住房或第一次购买二手住房,且购房面积在180平方米(含180平方米)以下的,按规定给予相应的购房补贴。 商品住房指新建商品房中用于居民居住的商品住房,别墅除外。二手住房指已经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存量住房,别墅除外。”

  如何界定购房时间?

  《关于个人购房补贴资金发放实施办法的通知》(市房发[2008]164号)中明确购房时间界定为,新购商品住房以房管局房产综合管理平台网上备案时间为准,在《意见》实施前已购买的商品住房,通过退房后再购的方式(包括换名购买)改变网上备案时间的,不在补贴范围。

  补贴的标准是什么?

  根据《关于个人购房补贴资金发放实施办法的通知》(市房发[2008]164号),规定补贴标准为:

  2008年9月4日-2008年10月31日所购商品住房,90平方米以下(含90平方米),按购房款总额的1.5%补贴;90-144平方米(含144平方米),按购房款总额的1%补贴;144-180平方米(含180平方米),按购房款总额的0.5%补贴。

  2008年11月1日-2009年12月31日所购商品住房,144平方米(含144平方米)以下,按购房款总额的1%补贴;144-180平方米(含180平方米),按购房款总额的0.5%补贴。

  以前已经领过购房补贴了,还能再领吗?

  不能,符合条件的购房户只能领取1次补贴。

  审核通过后,多长时间能发放?

  符合条件的购房户,在取得产权证书后,到西安市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办理购房补贴资格和补贴金额的认定审核手续,审核通过后,5-10个工作日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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