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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某置业公司铲除草坪590平米 被罚29.5万元

2020年05月20日 08:11   来源:西安晚报

  不履行门前“三包”责任、乱扔烟头、擅自砍伐树木……5月19日,西安市城管执法系统召开贯彻落实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典型案例情况通报会,通报在城乡环境集中整治行动中查处的一些典型案例。

  案例1 不履行市容环境卫生承包责任

  据介绍,行政执法三项制度是指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市城管执法总队自2017年正式运行以来,一直依法行政,规范执法,将三项制度基本精神贯穿于执法工作的始终。

  今年3月10日下午,未央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徐家湾中队执法人员巡查至秦川路时,发现西安某物流有限公司门前堆放杂物,环境卫生打扫不干净、不彻底。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后,对现场拍照取证。

  经调查,西安某物流有限公司未能完全履行市容环境卫生承包责任。执法人员当场指出其违反了《西安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三条之规定,当事单位工作人员承认违法事实。执法人员现场完成《现场勘验笔录》和《调查询问笔录》等调查取证工作,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和申辩权。

  依据《西安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对该责任单位做出“责令改正,并处罚人民币300元”的行政处罚。当事人承认违法事实并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此后,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预先告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当事人自觉履行缴纳罚款,并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该案件执行完毕。

  案例2  行人乱扔烟头

  4月4日,未央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徐家湾中队执法人员巡查至秦川路时,发现一行人乱扔烟头,城管执法人员立即拍照取证,并调查处理。

  经调查,扔烟头的行人叫张某伦,执法人员出示证件,表明身份后指出其乱扔烟头的行为违反了《西安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项:不得随地吐痰、便溺,乱扔瓜果皮核、包装物、纸屑、烟头、口香糖等废弃物的规定,当事人承认违法属实。

  执法人员依据《西安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二项之规定,对当事人做出了“警告,并处罚人民币2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3 无合法手续设置门头牌匾

  4月3日,莲湖区城管执法局西关中队执法人员在巡查中发现,西安某置业有限公司在南二环西段西桃园世纪大厦东侧墙体设置单体字“西桃园世纪大厦”尺寸为1.2米×1.2米×7个。执法人员取证后,现场对其下达了限期整改通知书,要求限期自行拆除。

  4月9日,再次巡查发现该当事人逾期未改正,执法人员对现场进行拍照取证,并对该公司法人代表韩某进行了询问,韩某承认设置门头牌匾未取得合法手续,该行为违反了《陕西省城市公共空间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款及《西安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之规定,执法人员对该违法行为进行立案查处,现场取证并制作《现场勘验笔录》《调查询问笔录》。

  案件经法制审核后,执法人员于4月17日向其送达行政处罚预先告知书,并告知当事人拥有陈述申辩的权利;4月23日向其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依据《陕西省城市公共空间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之规定处以罚款,做出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4月24日在中国工商银行西大街支行自觉履行缴纳罚款,案件执行完毕。

  案例4 擅自设置电子屏广告设施

  今年4月份,市城管执法总队二支队一大队执法人员巡查中发现,陕西某男病专科医院在友谊西路和太白北路西南角楼面上擅自设置LED户外广告设施。

  执法人员出示证件表明身份后对现场拍照取证。经调查,该单位设置LED户外广告设施,未取得西安市户外广告设置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手续,违反了《西安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条例》第十八条之规定。执法人员向当事人下达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完成了《现场勘验笔录》和《调查询问笔录》等调查取证工作,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和申辩权。

  依据《西安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条例》第五十条之规定,限期拆除违法广告并处以人民币3万元罚款。2020年4月28日支队召开案审会,认为符合《西安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条例》第五十条规定的未经许可擅自设置户外广告的设施,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拆除,没收违法所得,罚款人民币3万元的处罚措施适用该条法律依据,处罚措施明确、法律依据运用适当。

  案例5 违法占道搭设脚手架施工

  4月14日,莲湖区城管执法局西关中队执法人员在巡查中发现,西安某餐饮店在高新四路占用人行道搭设一组脚手架进行装修施工,占地面积约6平方米,影响城市容貌,经现场核查没有办理施工手续。执法人员对现场进行拍照取证,并对该店负责人肖某进行了调查询问,肖某对占道搭建的违法行为予以承认。

  依据《西安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七项之规定,应对其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根据《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因该违法行为发生地点属于二类道路且未产生重大影响,拟对其处以1500元罚款,并告知当事人拥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现场书面放弃了陈述申辩权;执法人员于4月23日向其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做出罚款15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于4月24日在中国工商银行西大街支行自觉履行了1500元罚款,案件执行完毕。

  案例6 擅自铲除已建成绿化草坪

  3月24日,市城管执法总队接到市局转办的群众投诉西安某置业公司违法毁坏城市绿地案。根据属地管辖划分,总队指派市城管执法总队二支队依法查处。

  经查证,西安某置业公司因建设需要,擅自变更绿化规划设计,铲除昆明路330号已建成绿化草坪590平方米,未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依据《西安市城市绿化条例》第三十一条、第四十六条规定,限期改正,恢复原貌,并按照毁绿面积590平方米,以每平方米500元的罚款补交绿地补偿金。当事项目部承认违法事实。4月27日,执法人员对该置业公司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 该公司自觉履行缴纳295000元罚款,并向支队递交了恢复绿地承诺书。自动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该案件执行完毕。

  案例8 擅自砍伐树木50株

  1月13日,接群众投诉“未央区秦川路407库小区内有人砍伐树木”后,市城管执法总队四支队执法人员随即展开调查。经调查,陕西某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澄合分公司在407库小区进行老旧小区改造过程中, 未办理相关审批手续,擅自砍伐树木50株(其中含自然死亡树木8株)。

  4月9日,四支队执法人员依据《西安市城市绿化条例》第四十一条之规定,结合专业评估公司出具的树木价值评定报告,对陕西某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澄合分公司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罚61050元。4月17日,陕西某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澄合分公司自动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缴纳罚款。该案件执行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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