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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商无须完全依照"商品房买卖合同"承担责任

2004年03月26日 12:44   来源:京华时报
昨天北京市拍卖行已经正式发布公告称,受托于某房产公司拍卖其开发的19套西城区商品房(期房)。
  据北京市拍卖行人士介绍,此次拍卖的19套房屋不同于以往的拍卖标的物以司法机关罚没、收缴的物品为主,是该房地产项目的开发商主动找到拍卖行,希望以拍卖的形式销售期房以尽快回笼资金。根据拍卖约定,拍得者必须在拍卖后7个工作日付清全款。
  据了解,这次拍卖的房屋从70平方米到140平方米不等,目前该地段商品房的销售均价大约8000元/平方米,而此次起拍价为6600元/平方米,比市场价低了20%左右,对消费者确有一定吸引力。但竞买所得的房屋凭拍卖协议就可以办理房屋产权证,开发商无须与房主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格式合同。即根据相关拍卖规定,除所拍卖的房屋今后出现质量问题由开发商全权负责,终身保修;交房后,房屋面积以实测为准,如出现误差,按国家颁布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格式合同中约定的相关规定执行之外,对上述期房,开发商无须完全依照国家颁布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格式合同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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