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办理房产证的法律规定
购买1998年7月20日施行的《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对购买商品房办理房产证作了如下规定:
第三十三条、预售商品房的购买人应当自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内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现售商品房的购买人自销售合同签订之日起90日内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协助商品房购买人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手续。
2003年6月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于在约定和规定期限内不能使买受人取得房产证的责任作了如下法律规定:
第十八条、由于出卖人的原因,买受人在下列期限届满未能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除当事人有特殊的约定外,出卖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当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
?三?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已竣工房屋的,自合同签订之日起90日。
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或者损失数额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已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第十九条、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或者《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届满后超过一年,由于出卖人的原因导致买受人无法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 上一篇:·彭先生8.8万元购房款打水漂
- 下一篇:·物业――报销制取代承包制
- 热点资讯
- 2025-06-10中办、国办:加大保障性住房供给,引导支持社会力量运营长期租赁住房
- 2025-05-29多地职能部门约谈饿了么!
- 2025-05-26财政部:强化财政资金保障,加大对城市更新支持
- 2025-05-26国家发改委:今年城市更新专项中央预算6月下达
- 2025-06-16央行:5月住户部门中长期贷款增加8347亿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