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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工生产管理条例》实施

2004年03月27日 10:27   来源:华西都市报
        2004年2月2日起,《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将在全国施行。记者昨日获悉,为把条例的内容落到实处,成都市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站将在今日对全市所有建筑工地、市政工地的安全生产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对不安全施工行为,主管部门将按照《条例》规定处罚相关责任单位和人员。
        据介绍,根据《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不得提出不符合规定的要求,不得压缩合同规定的工期,不得明示或暗示施工单位购买、租赁、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设备用具。工程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工,并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同时,作业人员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在施工中发生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作业人员有权立即停止作业,撤离危险区域。
责任编辑:彭永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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