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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出台管理办法规定

2004年03月27日 10:31   来源:人民日报海外版

        城镇低收入家庭申请的廉租房如果连续6个月没有居住就要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收回。建设部近日公布了由建设部、财政部、民政部、国土资源部和税务总局联合印发的《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从今年3月1日起,符合规定的住房困难的最低收入家庭都可以向政府申请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经审核符合条件的要予以公示,公示期限是15日。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予以登记,并将登记结果进行公示。

        建设部有关负责人表示,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承租人将承租的廉租住房转借、转租给他人,或者擅自改变房屋用途,或者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廉租住房居住,都要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收回其承租的廉租住房,或者停止发放租赁补贴,或者停止租金核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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