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补偿费发放张榜公布 补偿不到位一律不供地
福建省福州市近日下发《关于严格耕地保护制度,加强征地补偿管理保障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的通知》。《通知》明确,凡未将总额50%征地补偿费汇入政府财政部门设立的征地资金专户的用地单位,国土资源部门不予受理建设用地的申报。
《通知》指出,要合理确定征地补偿标准,设立征地专项资金专户。不得低于法定补偿标准计付补偿安置费用,同时要做好相邻县(市)间征地补偿标准的平衡和衔接,防止征地补偿不公平、不合理现象的发生。建设用地单位在提出申请用地时,必须预先落实征地补偿专项资金,将不低于征地费总额50%的征地补偿费存入政府部门设立的征地资金专户,专款专用。征地补偿费用必须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全额支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
《通知》要求,被征地村委会必须在收到款项之日起30日内做好土地补偿费发放工作,并将发放情况张榜公布,接受被征地村民的监督。征地补偿不到位或不符合补偿规定,一律不准供地;征地手续不完善的,一律不准动工建设。同时,切实加强对征地补偿费的监督管理,严肃查处征地中的违法违纪行为。国土资源部门要会同监察、农业、审计部门,对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分配使用加强批后跟踪,定期检查征地补偿费的收支情况,规范征地补偿费的使用行为,切实解决农民反映强烈的土地权益受侵犯的问题。对群众信访反映和检查发现的土地未批先用、越权批地和侵占、截留、挪用征地补偿费等违法违纪行为,要依法严肃查处;对涉嫌犯罪的,要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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