把脉中国农地制度(下)
对于国家征用的方式,从1954年制定的中国第一部《宪法》起就规定,只能是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才能采用。但在政府如此高的"红利”面前,"公共利益”的定义经常非常模糊。
鉴于此,与会专家普遍提出,对于农村土地的转变用途,应当明确区分出转变后是公益性用途,还是经营性用途。在中共十六届三中全会上《中共中央关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若干问题的决定》,也已经提出"严格界定公益性和经营性建设用地”的原则。
中央财经办公室农村办公室局长项兆伦认为,从目前来看,严格界定公益性用地和经营性用地,明确什么项目可以征地,什么项目不可以征地,是征地制度改革的核心。
北京大学中国经济研究中心教授周其仁指出,在最严格的意义上,只有免费向全体国民提供的产品和服务才是"公益性”产品和服务,才可称得上是为公益性项目。除开国防、社会安全、公共卫生、公共教育等少之又少的品种之外,包括绝大部分国家重点工程在内的建设项目,都是只供部分国民消费、可以也应该按市价收费的项目。
基于中央财经办公室(下简称中财办)与国土部自2001年起的调研,项兆伦认为,在明确区分的基础上,还必须明确一般经营性项目用地不能启动国家的征地权,并且政府及政府部门不准从事土地经营。
低廉的农地补偿
周其仁进一步指出,有公共利益的项目,公众都能从中享受好处,而惟独放弃土地的农户为此受到损失,这本身就是不公平的。为了解决这个问题,政府首先应该作为土地的买方,以市场的原则和农户交易。征地应当作为一种最后的威胁,只有在市场交易无法进行的情况下才加以动用。其实,在美国还出现很多案例,因为是强制征地,原土地所有者并非自愿出卖,因此政府所付出的购地价格还会高于市场价格。
但在我国,对于征用土地,虽然依照法律必须给予农民一定补偿,但补偿却常常少得可怜。许多学者因此提出提高征地的法定补偿的建议。问题在于,法律规定中的补偿提高,是否就可以真实反映土地的市场价格?
北京大学中国经济研究中心主任林毅夫教授指出,最起码而言,征地需求立足于非农用地未来的收益,而征地成本仅仅代表农民放弃土地农业用途的代价。在这个基准下,土地的农用与非农用之间的市值差距越大,资源配置的效率损失越严重。并且,农地原主人被排除在城市化增加的土地市值的分享名单之外,抑制了农民增收的现实可能,恶化了国民收入的分配结构。
他同时指出,补偿是根据地上年产出值的倍数确定,这是涉及资产收益年限的问题。土地本身无疑是永久性的资源,但在现行土地制度下,政府征用土地却只给予农民以30年收益值为最高限,这也许反映了农户承包集体土地的年期,但忽略了30年承包期后,农村集体还可以继续把土地分包给农民经营的利益关系。
改革思路之争
事实上,"最大限度保护耕地”以及"提高农民收入”的迫切需要,早就对现有的征地制度提出了巨大的挑战,我国有关征地制度的改革也早已在酝酿之中。
1999年,国土资源部成立"征地制度改革研究”课题组,对各地征地情况进行调研;2001年下半年,国土资源部召开"征地制度改革试点座谈会”,提交了一份《征地制度改革试点总体方案》,并陆续在上海、南京、温州、福州、佛山等九个城市进行征地制度试点。
而从此次会议的讨论也可以发现,对于征地制度存在的种种问题,各有关部门和专家学者均有十分清醒和一致的认识。但对于改革思路和具体操作模式,却存在着不同的观点。
第一种思路是渐进改良式的,核心问题是征地补偿标准的制定。从项兆伦的发言可以了解到,从中财办与国土资源部的调研工作和建议来看,是将改革定位为对现行征地制度的完善,核心问题是征地补偿标准的制定。
其主要思路是:严格行使土地征用权,规范征地范围;体现市场经济规律,合理制定征地补偿费用标准;以社会保障为核心,以市场需求为导向,拓宽被征地农民的安置途径;坚持政府统一征地,实行征地与供地分离;建立征地仲裁制度,保证征地工作公平、公正、公开和高效。
第二种思路则强调,征地制度改革的关键问题是如何保护农民集体土地的财产权。保护农民以自主产权为基础,进入土地市场。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农村部刘守英指出,征地制度最大的问题,实际上是用行政权侵犯产权,用公权侵犯私权,这种行政权是一种强制的权力,是政府利用强制的权力将农民集体土地的财产权变成另一种财产权。只要这种以行政权侵犯财产权的征地制度没有根本性改变,地方政府随便乱占地,违法批地,肆意侵犯农民权利的现象就不可能得到遏制。
两种改革思路争持不下,但相对而言,第一种思路代表决策部门的主流看法,第二种思路则主要是学者之见。因此在政策取向上,第一种思路似乎代表着未来的改革前景。
周其仁认为,其实更为重要的是,我们应当借鉴以往改革成功最重要的经验,那就是可以有不同意见,但不能因为不同意就完全拒绝去试一试。事实上,美国今天看来已经相当完善的土地法律,很大程度上就是民间尝试、最后一般化和规范化的结果。而今天的中国,也已经看到市场力量自发的改革。南海和昆山的试验,正在探索中国征地制度改革的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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