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期物业管理期间应由谁来辞退物业公司?
问:某小区处于前期物业管理阶段,开发商认为该物业公司管理不到位,业主投诉多,影响其销售,遂将该物业公司辞退,另外聘请了一家新的物业管理公司继续该小区的前期物业管理工作。一些业主想不通,认为虽然该物业公司管理不到位,但“炒掉”物业公司是业主委员会的权利,开发商这样做是侵权。请问:前期物业管理期间,应由谁来辞退物业公司?
答:前期物业管理是指住宅出售后至业主委员会成立前的物业管理。根据有关规定,新建商品住宅出售单位应当在出售住宅前选聘一家物业公司,并与之签订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在前期物业管理阶段,由开发商来选聘物业公司,与物业公司签订合同的也是开发商。如果在开发商和物业公司签订的前期物业管理合同中,明确将物业公司管理不到位、居民投诉多等作为解除合同的条件之一,而且事实上也出现了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则开发商有权解除该前期物业管理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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