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OHO?商住?SOHO等于商住吗?
随着SOHO的热炒,人们对商住问题越来越关注。记者们如何报道、怎么评说暂且不提,让我们一起看看北京某房地产网站上的帖子怎么说吧!
一位网友的帖子是这样写的:“我家楼上就是公司,而我买的世纪城可是纯住宅楼!以后的麻烦可少不了喽......他们已经装修完毕开张营业了,怎么办?听说世纪城X区X号楼还有把美发厅开在低层,他们经常在楼口盛情邀请业主到他们的美发厅里去坐坐,到时再弄几个洗头妹什么的,有热闹瞧了!!!”
另一位网友认为:“SOHO族背上原子弹!”他认为“是原子弹,终究有爆炸的那一天。”他的帖子是这样写的:“风靡北京城的‘商住两用房’,有人称之为‘不男不女’。我这极其痛恨建这类房子的人,其实他们很清楚这类房子带来的后患无穷,然而,却要大肆鼓吹其优越性,华远董事长任志强对现代城做了详细的利弊分析,实在令人发指。时至今日,北京却出现了更多的‘商住两用房’,怪哉! 我说了没用,SOHO族还是心甘情愿背上原子弹。京城房地产的未来还是在被这误尽苍生草菅人命的误导所续写着。SOHO族仍然心甘情愿背上一颗大当量的不定时爆炸的原子弹。你背上原子弹了吗?”
当然支持SOHO的人并不同意上述观点,由于,这家网站邀请我做了一个个人主页,我在自己的主页上放了几篇过去在报纸上发表过的“关于商住楼”的拙文,免不了成为支持SOHO一族的攻击对象:“请问刘宏诚先生:听说SOHO之争是发展商之间、代理商之间钩心斗角,好像没有你什么事!”
估不到事情还有这么繁杂,我的答复是:“我没有买过SOHO的房,和任何房地产商也没有关系,我第一篇公开发表的提到反对住宅开公司的文章是在1999年3月17日,那时好像还没有人提SOHO,其实潘石屹先生很聪明,他用了一个SOHO的英文提法,SOHO中文意思是什么?翻译过来是小型办公室和家庭办公室,将来有什么问题,他一定会说,SOHO是回家办公的意思,我可没说住宅可以开公司!你将SOHO与住宅开公司划等号,那是你的事,不是我的事。我写文章并不反对SOHO,而是反对舆论将SOHO炒做成住宅可以开公司,反对公司在住宅开的到处都是!我无意得罪潘先生,因为我没有买过他开发的房也不是房地产商,因此我们两个没有任何利益冲突,我只是希望事情不要炒过头,到时解决商住问题恐怕没有解决氨气事件那么容易。我更不希望得罪买住宅开公司的朋友,而是希望他们不要占小便宜吃大亏,为了眼前利益丢了长远利益。SOHO是回家办公的好设想,随着互联网时代的发展,应该有它的市场,但回家办公绝不等于把别人请到家里办公,更不等于把公司开到住宅。”
对于我的答复马上又有人质疑:“读了您‘SOHO不等于住宅开公司’这篇答复后有几点想法:其一:您对SOHO的定义有点自相矛盾。SOHO中文意思是什么?用你的话翻译过来是小型办公室和家庭办公室。那么我倒要问你什么叫办公室呢?办公室本来就是专门为工作、商业交流特定的一种活动场所,所以说SOHO本身的含义包括办公与开公司的概念。如果,我们把两者截然分开,那么,SOHO就不能称SOHO了,是不是应该叫GO HOME。其二:SOHO既然是回家办公的好设想,那么,现在没住SOHO的人就不能回家办公了吗?如果有人在家办公,那么,它的住宅也可以称之为SOHO住宅么?我想是您曲解了SOHO的概念,而不是潘石屹在故弄玄虚。目前,北京出现大量SOHO建筑,说实在的就是在钻国家政策的空子,挂羊头卖狗肉。绝对不可能通过限制买家来澄清到底要办公,还是要居住。我的观点也不一定正确,只是担心将来入住后的SOHO 酿成天灾人祸,到那时再反省就已晚矣。”
问题真的越来越难答了,SOHO并不是我翻译的,难道我真的误解了潘先生的原意?我只有回复:“SOHO本来就是人们叫出来的名字,它应该叫SOHO,还是应该叫GO HOME,没有裁判,就好像你在网上叫什么,真实名字叫什么,谁能管你呢?纽约有个SOHO大街,能不能把北京的SOHO和美国的苏豪区划等号?随着住宅的现代化,SOHO所宣传的网络化、其他办公设施的现代化在其他住宅当然一样会有,谁也没有办法限制买房人买什么房?但政府会限制房屋做什么,这才是我要告诉买房人的。”
文章写到这里,一定会有人问:“你究竟要说什么?”是啊!我究竟要说什么?过去我曾在自己写的‘慎买商住楼“一文后面附上了法律备忘,这次就附上两个政府令,还是让政府说吧!
建设部33号令《城市新建住宅小区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房地产产权人和使用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物业管理公司予以制止、批评教育、责令恢复原状、赔偿损失;(一)擅自改变小区内土地用途的;(二)擅自改变房屋、配套设施的用途、结构、外观,毁损设施、设备,危及房屋安全的;......" 第十五条规定:“物业管理公司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房地产产权人和使用人有权投诉;管委会有权制止,并要求其限期改正;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可对其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赔偿损失,并可处以罚款:......(四)私搭乱建,改变房地产和公用设施用途的;......”
北京市政府21号令《北京市居住小区物业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房地产产权人或使用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的,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劝阻、制止并向有关行政管理机关报告,并有权要求其恢复原状、赔偿损失:......(一)擅自占用居住小区内的公共场地或者改变其用途的;(二)擅自改变房屋、配套设施的用途、结构、外观,损毁设施、设备及有其他危及房屋安全行为的;......”
房屋用途是什么?在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销售许可证》上可以找到!
SOHO、商住、SOHO等不等于商住?买商住楼的居住者和开公司者能否和平共处?如果为住宅开公司发生纠纷责任谁来承担?是政府?是房地产商?是物业公司?是买房人?还是记者?答案我已找了两年半,看来还要继续寻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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