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低保户拆迁购房契税全免
从4月份开始,浙江省享受政府最低生活保障的居民,因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用(占用)而重新购买自住房屋的,其契税全免。
浙江省财政厅近日发布的《关于明确契税征收几个具体政策问题的通知》。明确规定,低保户拆迁后重新购买自住房屋时,其成交价格超出其拆迁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部分,给予免征契税的照顾。加上1997年出台的《契税征收暂行条例》关于低保户拆迁后重新购买自住房屋时,其成交价格在其拆迁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以下的部分免征契税的规定,实际上,现在我省低保户因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用(占用)而重新购买自住房屋的,已不用交一分钱契税。
《通知》同时明确,对商住楼、车库、独立和双联别墅一律按4%征收契税。关于各地集中反映的退房退税问题,现行契税政策规定,购房者应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办理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前缴纳契税。该通知规定,对购房者已按规定缴纳契税,但由于各种原因在办理房屋产权登记之前退房的,由纳税人申请,经征收机关审核后,对其已纳契税税款予以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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