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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财政部出台:建设工程要留5%保证金

2005年01月31日 09:33   来源:北京青年报
    记者昨天从建设部获悉,从即日起,为了规范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落实工程在缺陷责任期内的维修、修养责任,建设部、财政部昨天联合作出规定:全部或者部分使用政府投资的建设项目,按工程价款结算总额5%左右的比例预留保证金。社会投资项目采用预留保证金方式的,预留保证金的比例可参照执行。

    记者昨天在出台的《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中看到,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或者叫保修金,是指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从应付的工程款中预留,用以保证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建设工程出现的缺陷进行维修的资金。据了解,缺陷是指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设计文件,以及承包合同的约定。缺陷责任期一般为6个月、12个月或24个月,具体可由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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