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惠州土地纠纷现监控真空 谁为交易税费买单
更加离奇的是,甲方从乙方手中受让了土地,却把交易的资金交给了第三方,而相关责任人并不认为土地是转让而来。但是按照国家法律规定,土地在合法交易过程中,每流转一次,必须缴纳12%-13%土地交易税费。
在1月18日开庭的公堂之上,主审法官涉及规避土地交易税费的当庭责问让法庭沉寂了许久。
转让还是出让?
涉案土地位于惠州市平南工业园区49号小区内,占地面积2.76万平方米。1997年,惠州好好食品有限公司以自己的名义办理了立项和有关的报建手续,并在上述地块上投资建设了1号厂房、2号厂房、仓库、办公楼、宿舍楼及锅炉房、配电房等设施,建筑面积共11320平方米。
按照经批准的用地规划,惠州好好食品有限公司将把已建成的工厂用于研发生产一种拥有发明专利和自主知识产权的新产品,由于种种原因,该项目未能及时上马。
2000年1月21日,好好公司与惠州丽涛公司签订了一份《土地与厂房转让合同书》,将上述厂房及土地以人民币110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了丽涛公司。
2000年4月25日,丽涛公司又与广东南方通讯集团公司(下称南方公司)签订了《购买惠州市平南工业区49号小区27号土地与厂房的合同》,将上述厂房及土地以人民币2390万元的价格转手卖给了南方公司。
2000年4月26日,就在南方公司与丽涛公司签订合同的第二天,惠州市国土局以政府直接出让方式向南方公司颁发了《国有土地使用证》(惠府国用【2000】字第13021400018号)。
记者在采访时看到,南方公司申请变更用地规划的日期是在2000年5月23日,这宗土地办证过程十分明显的与先通过规划后办证的程序不符,尤其令人百思不得其解的是,落成4年之久现代化的工业厂房空置为一座仓库后,仓库租金却被丽涛公司所得,大门保安告诉记者,如果租用剩下的空置厂房,必须和丽涛公司签订合同。
记者注意到:在另一份民事仲裁中,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认证时认为,好好公司将土地和厂房转让给丽涛公司后,该土地和厂房又转让给了广东南方通信集团公司,并将房地产证办至广东南方通讯集团公司名下。对于省高院终审认定的法律事实,惠州市国土局为什么始终拒绝承认南方公司的土地是“受让?而来?
谁纵容了炒家?
针对要求取消该国土使用证的行政诉讼行为,惠州市政府答辩认为,惠州市国土资源局以出让方式颁发给南方公司办证的所有文件和手续不存在任何过错和不当,属合法的具体行政行为,依法不能撤销。
但记者看到一份同样由惠州市国土资源局出具,呈请省一级单位和领导过目的调查报告中写到:(一),好好公司与丽涛公司之间土地转让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的规定,属于非法转让行为,我局将依法处理;(二),南方通讯公司办理国土使用证过程中隐瞒了该地转让、建设的事实,属于隐瞒事实,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国土使用证行为,违反了土地管理法律法规,依法应该撤销其国土使用证,因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76条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建议市政府依法撤销南方公司持有的位于平南工业园区49号小区27号地块27613平方米的国土使用证。
政府部门为何面对不同的对象和在不同的场合给出截然相反的结论?
在记者的调查过程中,好好公司方面说,当时报建时是因为要上一个高科技饮料项目,虽然拿到了规划建委等部门工程建设批准手续和政府的相关文件,并在建设中交付了相应的需要上缴的资金,但确实没有办理国土证,当时平南工业区相当部分用地的手续都是直到1998年下半年经广东省政府“大清理?后才补批的,当地用地很多都是“先乘车,后买票?,至于转给丽涛公司,由于后续资金不足等方面的原因,实在是不得已而为之。
丽涛公司在3个多月的时间内将27号地块及地上建筑转手卖给了南方公司,“那彻头彻尾就是个炒地的主儿。?一位知情律师说,“在这之中,丽涛公司得到了多少好处我们不清楚,但是丽涛公司从中获利肯定是不容置疑的。?
但是,南方公司为何能在办证程序违规的情况下顺利办到国土证?又为何在得到国土证后继续将27号工厂继续交付丽涛公司出租使用至今?丽涛公司为何能在法律诉讼期间扩建工厂围墙?扩建工程是否得到了规划部门的审批?记者无从得知。
“我们为了弄清这块地的来龙去脉,一直在利益主体之间协调,但无论是国土局还是有关各方,对27号地块各说各有理?,惠州市政府行政督察办公室主任练伟光说,南方公司取得土地证的大前提是否合法值得怀疑,如果办证程序存在明显欠缺,“那么,最终利益受到损害的是国家。?
圈地运动中的博弈
抛开体制之外的其他原因,记者注意到,在广东省惠州市的这起国土使用证的纠纷中,土地流转过程已经画出了一条明显的轨迹,却在一纸土地证上找不出丝毫迹象,那么,在即将建立的国土资源管理长效机制中,监督执行的难度又将如何评估?
有关人士认为,在国有土地资源的利用上,一直存在地方政府经济与中央政府经济之间的博弈,有些地方的政府部门和官员凭借手中的政治权力实现土地资源的资本化,很明显已经在上一轮的圈地运动中顺利地“以地生财?,为地方、部门和个人谋取了利益,直至如今有些问题已经发展到积重难返的程度,加大并恶化了各种社会风险。但是,随着有关责任考核体系的建立和责任追究制度的落实,土地资源的监管已经过了“法不责众?的时期,有关政府部门和企业不应该心存侥幸,而应该从反映出的问题中得到警惕和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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