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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年后土地使用权到期 我们真的无家可归(续1)

2005年03月07日 22:37   来源:陕西房产-新浪网
“解决途径” 透明市场行情健全评估机制

  土地使用权年限是影响房屋评估价值的一个重要因素,但目前法律对此尚存空白

  北京大学不动产研究鉴定中心主任冯长春同时指出,在这一情况上,政府目前无法强行干涉,而若强行干涉也未必利于市场的良性发展。眼下,较为可行的办法是,政府加强信息的公开和及时性,给消费者一些有针对意义的参考指标,使其对特定区域的住宅售价、开发量以及不同时期开发项目的市场行情,都能做到详细的了解和认知,然后再通过这些参考信息指导购房,在必要的情况下以此为导向与销售方交涉谈判。另外,还应该健全市场评估机构,适当拓展其业务范围,特别是咨询业务。就目前来看,评估、中介、法律等相关途径较高的收费标准都制约了消费者自身权利维护意识的形成。北京市力行律师事务所律师曹岩也认同,在影响房屋评估价值方面,土地使用权年限是一个重要的因素。

  在销售市场上,二手房较一手房价格要便宜些,而尾房由于某些特定弱势造成难销,所以价格也会相应低一些。但若从土地使用权损失角度来看,目前尚没有具体价格折算标准。对此,21世纪不动产北京区域总部咨询顾问段劲松表示,根据土地出让金进行实际折算的方式,目前操作中的可行性不大。而之所以20世纪70年代的房子不如80年代的房子价格高,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就是涉及到了土地使用年限问题,但以此为依据进行实际折算很困难,而且法律对此尚存空白,目前只能通过二手房、空置房与在售商品房之间的性价比得出较为合适的交易价。

  “律师坦言”  消费者很难得到赔偿

  律师认为,最妥善的办法就是尽可能签订详细合同,多少变被动消费为主动消费

  秦兵指出,根据法律规定,开发土地空置二年以上的,国家可以收回。但现实情况是许多土地在开发商手中闲置多年才开发,业主买到这样的房屋,其土地使用年限已不足70年,但由于各种原因,业主不会注意到这些问题,而且我国房地产制度中也没有相应的规定。可以说,这种损失属于一种隐性损失,虽然没有给消费者带来直接的明显的损失,但所有的损失还是由消费者承担了。原因很简单,开发商已经拿到钱了,购房款中已包含了交纳的土地出让金。

  据了解,现在还没有出台土地使用年限价格折算标准,在没有相关法规出台的前提下,对于购房人来说,最妥善的办法就是签订一个细致的合同。目前商品房价格仍由市场决定,但商品房价格中显然没有考虑土地使用年限的问题。这在近期可能不会得到重视。

  冯长春表示,在住宅土地使用权年限问题上,更多的是买卖双方信息不对称。

  消费者在很大程度上属于被动消费,即便发现合约上有不利于自己的细节,但若无法通过补充说明方式与开发商达成一致,就只能接受单方设定的“霸王条款”。冯长春指出,虽然现在名为买方市场,但实际上消费者缺乏更多的主动权。

  “从法律上讲,因土地使用年限导致的业主利益受损,应由开发商承担。”但秦兵认为,目前由于缺乏相应的规范,而现实情况消费者又处于弱势地位,所以很难得到赔偿。        

责任编辑:陆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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