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秦房产网 > 新闻中心 > 国内要闻

任志强炮轰最高法院解释:会影响银行按揭力度(2)

2005年03月31日 14:04   来源:QQ

    当业主通过银行贷款取得住房的产权时,实际只用了部分自己的钱,或者说大部分是银行的钱。那么为什么出钱多的不能拥有对财产的处置权,反而是出钱少的人拥有了违约条件下的对房屋的占有权和使用权,从道理和法理上这都是说不通的。

    也许“规定”认为中国的法律不能将公民因为欠债而从居住房屋中轰出来,但却不知这个住房的标准也许远远超过了全国人民平均的住房标准;也许这个住房拍卖或抵债之后的余额,仍可以使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的家属保持一个比社会平均水平好的居住条件;也许因为被执行的欠债现由恰恰是被执行人不应享有这个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而应降低其的居住条件和标准。

    也许为保证银行或债权人的权利,被执行人应进入国家社会保障体系之中生活,由政府解决其租用廉租房等方式的居住问题。难道政府为保障宪法中对公民和国有财产的权利不应承担对破产家庭生活问题的保障责任,反而用司法的解释将本应由政府承担的公共职能转嫁到由公民或国有财产来承担吗?从而破坏了宪法赋予公民或国有财产的基本权利。由国家和政府承担保护产权权利的责任是国家固有的公共职能之一,不仅在宪法上有此规定、法律上有所保证,实施中也应有相应的保障体系。法律不能将国家应承担的社会责任变成了由公民、国有财产、银行和社会承担的责任。

    “规定”自认为是对弱势群体居住生存权利的保护、是人道主义的表现,其实这种保护是对更多弱势群体的侵权和不保护,用对多数人利益的侵害去保护少数人的利益,并且保护的是违法或违约者的利益,更让中国公民无法接受。为什么要牺牲大多数人的基本权利和利益去保护少数的违约、违法的人呢?这岂不是基本宪法权利的本末倒置。

    银行大约有2.3万亿元的个人消费信贷,可能因为此“规定”而成为坏账风险,而银行的钱中不是有大量弱势群体的保命钱吗?如果银行的钱是国有资产,不是等于法律在允许和保护这种侵占、侵吞国有资产的行为吗?银行如果终止了个人住房抵押信贷的业务,不是有更多的弱势群体可能因此而永远没有了改善居住条件机会、丧失了争取生存与居住权利的希望。如果应收欠债的人本身就是弱势群体,本身就没有居住条件,如果不能收回欠债就无法生活时又该如何权衡呢?牺牲守法人的生命而保护违约人的居住权利是合理的吗?是人道主义的吗?如果被执行人侵占的是农民工的工资,难道要让农民兄弟为这些赖账人去承担违约的责任吗?当法律想保护弱势群体的时候,应首先想到这些法律是否会侵犯更多的弱势群体的权利和利益,不能理所当然的想象应获得财产权利的人就不是应被法律保护的弱势群体。仅仅查封并不能解决问题,他们也会有因无法获得这些财产权利或变卖的钱而面临生存危机或生命危机的问题。

    与全国尚有约30%的家庭没有自己拥有产权的房屋、城镇居民家庭中约20%的无产权房户和几代人同居一套房的情况相比,拥有自己产权房的家庭绝不是弱势群体,如能拿产权房抵押而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更不是弱者,能支付一部分购房首付款后被批准申请银行个人贷款的更不是穷人。相对于他们,对更缺乏生存与居住条件的家庭而言“规定”是在保护强者,“规定”是在用牺牲穷人的利益去保护富人的利益。即使从现实生活中的情况看,也找不到“规定”是从全社会普遍状况上所想达到的对弱势群体生存居住权利保护的积极意义所在。而更多看到的是有钱人贷款建房、购房后的大量违约的赖账行为。“规定”恰恰在有意识的保护这种毫无信誉的投机与无赖的行为,并将助长这种无赖行为的泛滥。

    “规定”的出台从表面看目前产生的最大影响是对房地产市场,特别是银行个人住房抵押贷款的影响,大多数银行或者说全部银行(包括境外和外资银行)都在根据此项不利于银行风险防范的司法解释而调整或暂停此项业务,并已开始在市场上引起更大的波动,包括股市――资本市场――的波动。但最重要的则是“规定”的出台动摇了中国宪法对公民合法财产权利保护的根基。

    中国经济改革的二十多年,其最成功的根本制度改革不是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经济运行机制的改革,而是产权制度的改革。计划经济条件下的“一大二公”,其根本就在于否定私有产权的存在。在小平同志“允许一部分人先富起来”的指导思想下之下,首先解决的是允许私有产权的存在,修宪的最根本一条也在于对私有产权的承认和保护。最初的土地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是从土地的产权――使用权、收益权、处置权――上找到的突破口。允许非公经济的存在与发展是从产权制度上突破的,股份制、国有企业的改造、法人治理结构的转换、委托代理制度的出现、资本市场的建立等等,无一不是从产权制度的基础建立上开始的。只有当社会的财产权利特别是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利得到保护时,市场经济才可能实现,实际上是只要建立了对公民权利包括财产权利的法律保护,国家的经济制度自然就会变成市场经济。因此可以说中国改革的成功、中国的经济发展与进步都来源于对公民财产权利的承认和保护。

    而今“规定”的出台则从根本上否定和动摇了中国的产权制度和放弃了对中国产权的法律保护。中国人目前的家庭财产中,房屋占有重要的比例成分。中国不管是企业还是个人都在以房屋抵押从事大量的经济活动与生活消费。中国的银行贷款中有大约60%是以房屋作为抵押的,其中住房作为抵押的个人消费信贷约占银行贷款余额的10%,高达2.3万亿元,并在继续增加之中。“规定”的出台至少砍掉了中国市场经济活动中一半的运行条件。

    约80%的拥有个人房屋产权的城镇居民再也无法用住房财产作为信誉的保证换取从社会中包括从银行或资本市场的资金进行生产、投资与消费。人们甚至开始怀疑今天司法从保护弱势群体的生存条件出发开始用国家的强制性权利限制任何与住房有关的产权利益,包括任何涉及与住房相关的经济活动,那么明天中国的司法是否将不再保护公民非住房的其他财产权利,甚至中国的司法将支持和鼓励穷人对穷人、公民对公民之间的经济掠夺,保护用住房为保证进行的欺诈活动,甚至再来一次暴力革命。

    今天我们的最高人民法院可以用非立法程序的司法解释违反宪法对公民财产权利进行限制,明天就可以用非立法程序的司法解释剥夺公民的其他财产权利。那么如果任其发展的话,则中国的政权将不再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下的人民政权,而是最高人民法院超越人民代表大会权利的部门政权了。

    那么公民的财产权利尽管在宪法中明确的得到了保护,但实际的司法执行中却不能得到法律条文的保护,等于没有了保护。中国的司法应尽可能的保护公民生存权利的完整,而不是将财产权利从生存权利中隔离开来,并有意识的用司法条文的限制造成公民财产权利的残缺和生存权利的残缺。

    不管此次“规定”的出台出于什么样的背景条件,都有无数的问题值得提出质疑。首先是司法解释的立法程序,尤其是司法解释是解释还是新的立法,司法解释是否可以超越立法条文而增加强制性条款。其次是当司法解释与宪法有冲突或违反宪法时,公民用什么办法能反映和表达自己的意见,按什么样的司法或立法程序进行修改或终止。当司法解释侵犯了公民的权利或不能有效保护公民的财产权利时,公民靠什么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当司法解释不能有效及时的保护国有资产并允许和保护对国有资产的侵害行为时,国有资产靠什么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当司法解释不保护银行和金融资本市场的契约执行而保护赖账行为时,谁对银行和金融市场中的损失承担责任……

    新中国成立之前“白毛女”就成为教育全中国人民的典范。但新中国尤其是改革开放二十多年的今天,市场经济社会中已不再有,或者法律不再支持与保护那些违反双方当事人意志和严重违背司法与道德原则的契约。那么能在法院取得合法保护和判决的契约就一定是合法、合理的契约。但如果按“规定”的解释,这些经过司法程序应得到和已得到保护的财产权利却被司法解释所限制,不能得到执行,不能实现,那么这种法律的保护又有什么意义呢?也许被执行的居住房屋恰恰是应属于债权人的居住权利,中国公民的居住权利恰恰要通过剥夺那些违约者的居住权利才能实现和被保护!中国的死刑政策都没有改变,为什么违约者不应受到处罚,为什么就不应让他们因为自己的违约行为而受点儿居住之苦呢?中国的法律不是显得太苍白无力了吗?

    如果中国公民的权利就像云一样只能在空中飘,而无处生根,那么中国就不可能有美好的未来。

责任编辑:任志强
声明:凡注明"来源:三秦房产网"的所有文字图片等资料,版权均属三秦房产网所有,转载请注明出处;文章内容仅供参考,只代表个人观点,不代表三秦房产网立场。
热点资讯
2024-04-01注意!4月起,这些新规将执行
2024-04-01惊艳秦汉!关天·时光叙美学生活馆盛情开放,为何成为千人焦点?
2024-04-01陕建·雁南云境 | 万方实景示范区耀世而来,开启雁塔都会生活样本
2024-04-02国内成品油零售价重回“8元时代”,下轮或继续上调
2024-04-02璀璨而来 跃变奥体|港宸润府 光影之夜盛大启幕

更多>>推荐楼盘

[正荣·紫阙台] 17263 城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