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消协:银行提前还贷收取违约金属违法行为
中行有关负责人表示,按照中行的贷款合同文本规定,市民提前还款必须缴纳违约金,具体数目按还款额度一个月的利息收取。同时,贷款一年内不准提前还贷。农行也正在考虑收取提前还款违约金,或者规定提前还款次数,这项计划已被提交到该行职代会上,而新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也已经印发。另外,工行、建行也在考虑收取违约金。有银行人士透露,工行部分支行是按一次性缴纳500元收取违约金的。
浦东发展银行、民生银行、光大银行等股份制商业银行则明确表示,目前并没有收取违约金的打算。银行人士分析认为,股份制商业银行如果也采取收违约金的做法,无疑会赶走得之不易的客户,将不利于竞争。
中国消费者协会法律事务部主任王前虎昨天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银行对提前还贷收取违约金,必须在消费者同意的前提下先更改合同,否则消费者有权利拒绝支付。
据了解,目前大多数银行在与客户签订的合同中都没有是否收取违约金的相关内容。“如果这部分内容在合同中没有说明,可以有不收、以后再收等多种解释。但是根据《合同法》41条的规定,‘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这意味着房贷合同应该作出有利于消费者(不是合同制定方)的解释。所以我们可以认定为不允许收违约金。”
“如果银行要收违约金,必须在消费者同意的前提下更改合同,或者对新的贷款人使用新的合同文本。”王前虎进一步解释说:“如果一家银行要收违约金,它将承担业务萎缩的风险,一般单个银行都不愿冒此风险。但是如果银行采取行业联盟的方式统一收取,就是‘价格托拉斯’,这种垄断行为同样是违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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