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积金(草案)二审明确 提取公积金必须用于住房
生活有特殊困难的职工,能不能通过提取自己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来应对医疗消费等方面的困难?昨天提交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19次会议二审的《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规定(草案)》修改稿给出了答案:因病造成家庭生活困难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存储余额的,其用途也限定在与住房有关的用途范围内。
拟放宽公积金提取条件
住房公积金作为长期住房储金,它的主要用途是保障职工的住房消费。但是本市在实际运作中却发现,一些生活有特殊困难的职工改善住房条件的需求远次于医疗、养老等方面的基本生存需求,因而,提交市人大常委会一审的《规定(草案)》提出,应当允许这部分职工提取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人大常委会一审后,市公积金管理中心经过初步测算,认为放宽提取条件涉及的住房公积金提取量约占2004年归集资金的8%,可以承受。
但是在审议过程中,一些委员提出了不同意见。他们认为,放宽提取住房公积金个人存储余额条件的规定立法意图是好的,但应当同时考虑几个问题,即要与国务院条例及现有的养老、医疗、最低生活保障等制度保持平衡和衔接,要全面考虑放宽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的长期社会后果以及承受能力,而对因病造成生活困难提取住房公积金的用途,也应当限定在支付房租等方面。
市人大法制委员认为,适当放宽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在合理的承受范围之内。但为了与住房公积金制度的设立目的相吻合,建议将放宽后提取住房公积金的用途限定在与住房有关的范围内。
增值部分可用于危房改造
关于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的使用,市人大法制委认为,鉴于本市目前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数额相对较大,适当扩大其用途,是可行的。当前,本市危旧房屋改造的任务还比较重;拿出一部分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补充改造资金的不足,有利于改善中低收入及住房困难家庭的住房问题,为此修改稿规定公积金增值收益可用于经市政府批准的危旧房改造补充资金。
未用公积金不另予补偿
在缴存期间未提取和借用住房公积金者是否应该给予补偿?按照提交初审的《规定(草案)》的有关规定,从来没有用过公积金的职工在按规定注销账户并提取存储余额时,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根据其缴存期限给予适当补偿。
这一规定在常委会委员中引发了不同意见。有的委员认为,给用过住房公积金者予以补偿,有利于体现社会分配的公平与合理;也有委员认为,这一规定看似公平,但与住房公积金制度设计的宗旨并不一致。
法制委员会昨天提出,住房公积金制度在设计时,已经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作了对等安排,职工即使在缴存期间未行使提取和借用的权利,仍有在离休、退休时提取并获得利息的权利,法律没有必要再规定对其给予补偿。
缴存比例有望上浮
此外,在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标准上,法制委员会认为,本市每年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及其月缴存限额,应当根据国家条例第十八条关于“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职工上一年底月平均工资的5%;有条件的城市,可以适当提高缴存比例”的规定来确定。至于缴存比例的浮动方式,可以按照规定程序逐步探索。
规定草案修改稿规定,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可以在国家规定的最低缴存比例基础上浮动确定。每年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和月缴存最高限额,由市公积金管委会拟订,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并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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