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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威解读《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的意见》

2005年05月12日 09:24   来源:陕西房产-新浪网 北京晨报
    国务院办公厅近日发出通知,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的意见》,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要把解决房地产投资规模过大、价格上涨幅度过快等问题,作为当前加强宏观调控的一项重要任务。细细研读,不难发现,政府对房地产市场的宏观调控措施进一步细化,呈现四大亮点。

    亮点1:

    满足三条件住房享优惠

    原文回读:加强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严格实行政府指导价,控制套型面积和销售对象,切实降低开发建设成本,建设单位利润要控制在3%以内。

    享受优惠政策的住房原则上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以上、单套建筑面积在120平方米以下、实际成交价格低于同级别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价格1.2倍以下。

    记者点评:当前商品住宅供应中,中低价位住宅比例偏低。全国经济适用房投资同比出现负增长,非住宅、高价位住宅供应增长快于中低价位住宅供应增长是带动房价上涨的原因之一。

    亮点2:

    完善城镇廉租住房制度

    原文回读:城镇廉租住房制度建设情况要纳入省级人民政府对市(区)、县人民政府工作的目标责任制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相关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

    记者点评:住房是一种生活必需品,它不可能通过完全市场竞争达到供求均衡;而且,住房是人的一项基本权利,保障人的住房权利是政府的责任。因此,完善城镇廉租房制度就显得尤为迫切。

    亮点3:

    严肃查处违法违规销售

    原文回读:依法严肃查处违法违规销售行为。包括:“虚构买卖合同,囤积房源;发布不实价格和销售进度信息,恶意哄抬房价,诱骗消费者争购;以及不履行开工时间、竣工时间、销售价格(位)与套型面积控制性项目建设要求的。”

    记者点评:目前房地产市场存在严重的信息不对称。只有不断加强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建设,提高各类房地产市场的透明度,逐步形成反映房地产真实供求关系的房地产价格,才能更好地发挥市场功能,改善投资结构,引导合理需求。

    亮点4:

    未住满两年交易全额计税

    原文回读:禁止商品房预购人将购买的未竣工的预售商品房再行转让。自2005年6月1日起,对个人购买住房不足2年转手交易的,销售时按其取得的售房收入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购买普通住房超过2年(含2年)转手交易的,销售时免征营业税;对个人购买非普通住房超过2年(含2年)转手交易的,销售时按其售房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

    在预售商品房竣工交付、预购人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之前,房地产主管部门不得为其办理转让等手续;房屋所有权申请人与登记备案的预售合同载明的预购人不一致的,房屋权属登记机关不得为其办理房屋权属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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