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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征地农民转为城镇居民户口实施方案近日颁发

2005年06月14日 04:20   来源:陕西房产-新浪网 西安晚报

    西安市公安局近日颁发《被征地农民转为城镇居民户口工作实施方案》,对符合转为城镇户口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转户工作进行了详细规定。

●今年7月1日后出生婴儿直接上城镇户口

    《实施方案》明确被征地农民的转户条件是:1.被市政府确定为“城中村”改造的村(组)和各区、县人民政府批准实施统一征地后,由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确定撤村转户村(组)的常住农业户口人员;2.2005年7月1日以前入伍、上学、退学、劳改劳教刑满释放等回家人员统一落城镇居民户口;2005年7月1日以后的新生婴儿,直接落城镇居民户口。3.对已转为城镇居民户口人员,在2005年7月1日以后因婚迁申请配偶“农转非”或城镇投靠户口的,按现行申请“农转非”或投靠的规定和程序办理入户。

●转户人员不受“农转非”指标限制

    农业人口转为城镇居民户口,被征地之后被列入名单的人员,应填写公安机关统一制发的“被征地农民转户审批表”,所在的村民委员会签署意见,上报乡、镇(街办)政府同意后,由公安分、县局和派出所办理转户手续。转户人员不受现行“农转非”指标和人口机械增长的限制,不发“农转非许可证”和“西安市迁入市区人员准入证”。

    被征地农业户口人员转为城镇居民户口后,自愿要求更换户口簿的,公安派出所应予以更换,并将“农业家庭户口”变更为“非农业家庭户口”。不愿更换户口簿的,各分、县局可统一刻制“非农业家庭户口”字样的条形印章,在原户口簿“户别”栏“农业家庭户口”上,加盖“非农业家庭户口”字样条形印章。

●村民转户只收工本费

    对经批准转为城镇居民户口的人员,各级公安机关不得收取除工本费以外的任何其他费用,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借转户之机随意“搭车”。对违反规定的,要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责任编辑:李茗 张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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