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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焦《物权法》草案与生活关系密切的12个方面(下)

2005年07月11日 04:50   来源:陕西房产-新浪网新华网

 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 登记费用不得按面积或价额收取

  不动产登记是建立物权制度的重要基础。物权公示的原则,涉及不动产的,要靠登记制度保障。

  目前,按照法律规定办理转让和抵押的登记机构有几十个部门。有些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在审议中提出,应当明确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尽量减轻当事人的负担。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经研究,赞成这一意见,同时考虑到统一登记涉及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实行统一登记需要有一个过程。因此,物权法草案规定,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草案同时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对不动产统一登记未作规定前,当事人可以向房产登记机构或者土地登记机构申请一并办理城市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登记。房产登记机构和土地登记机构应当通过信息共享等办法,为当事人一并办证提供便利。

  关于不动产的登记费用,草案规定,不得按照不动产的面积、体积或者价额的比例收取,具体收费标准由国务院规定。

  领取遗失物应付保管费 善意占有人可以“免责”

  将拾得遗失物交还对方后,是否应得到保管费之外的报酬?目前,物权法草案只是规定,所有权人、遗失人等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支付遗失物的保管费等必要费用。

  这一规定是否应该加以修改?如果“拾金有偿”,是否与“拾金不昧”的传统观念相冲突?法学专家的主张并不一致。因此,这个问题将在广泛征求意见后再做决定。

  草案还规定,拾得漂流物、发现埋藏物或者隐藏物的,参照拾得遗失物的有关规定。文物保护法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占有指占有人对不动产或者动产的实际控制。占有人可以是依法有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如根据买卖合同占有对方交付的货物;也可能是无权占有他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如借他人的物品却过期不还。占有人不知道自己是无权占有的,称为善意占有。明知自己是无权占有的,称为恶意占有。

  草案规定,占有人因使用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致使该不动产或者动产受到损害的,善意占有人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恶意占有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草案同时规定,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占有人占有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及其孳息,但应当扣除善意占有人因维护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支出的必要费用。

  维护特殊人群权利 草案设立居住权

  这是一位老人真实的遭遇:在北京城里的一户人家做了30多年的保姆后,雇主承诺要给她“养老送终”。但在她生病后,雇主就将她送回乡下,导致这位80多岁的老人无处栖身。

  该如何解决类似上述老人的问题?物权法草案以专章的篇幅,通过设立居住权的方式,来维护这一特殊人群的利益。

  草案规定,所谓居住权,是指居住权人对他人享有所有权的住房及其附属设施享有占有、使用的权利。设立居住权,可以根据遗嘱或者遗赠,也可以按照合同约定。设立居住权,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人应当承担住房及其附属设施的日常维护费用和物业管理费用,可以不支付住房使用费,不承担重大维修费用,但遗嘱、遗赠另有表示或者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居住权设立后,住房所有权人变更的,不影响居住权。

  关于居住权的期限,草案规定,期限根据遗嘱、遗赠或者合同确定;无法确定的,成年居住权人的居住权期限至其死亡时止,未成年居住权人的居住权期限至其独立生活时止。因住房灭失,住房所有权人获得赔偿金的,应当给予居住权人适当补偿;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居住权人,也可以放弃补偿,要求适当安置。

  同时草案明确规定,上述居住权不包括因婚姻家庭、租赁产生的居住关系。

责任编辑:沈路涛 邹声文 张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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