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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有望年内颁布实施

2005年11月16日 11:01   来源:《华商报》

  记者从昨日召开的全省房地产法制建设专题研讨会上获悉,为了解决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问题,目前西安市正在修订《西安市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该办法明确了西安市的经济适用房取得房产证后,必须住满五年,方可按市场价上市。据悉,该办法已经进入审议阶段,有望年内颁布实施。

  经济适用房所有权归购买人

  正在拟定的《管理办法》明确了可以购买一套经济适用房的家庭条件:具有本市城镇户口(含符合当地安置条件的军队人员);未享受政策性住房的无房户或住房困难户(单购房年龄须在35周岁以上);家庭收入符合市政府划定的收入线标准;市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经济适用房面积以家庭人口为依据,单身家庭可购买建筑面积60平方米以下的房型,三口之家可购买建筑面积不大于80平方米的房型(二人按三人计),以上每增加一人可增加建筑面积20平方米。

  购买经济适用房,所有权属购买人所有,购买人住满五年后,可以上市出售。按市场价出售后,不得再购买经济适用房和其他政策性住房。未住满五年确需出售的,只能以届时经济适用房价格出售给符合购买经济适用房条件的家庭,出售后仍符合购买经济适用房条件的,仍可申请购买。

  骗购行为建设单位处以3%罚款

  个人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未满5年,不得出租。住满5年后以市场价出租的,必须补缴买房时政府物价管理部门核定的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和同地段商品房差价。对擅自向未取得资格的家庭出售经济适用房的,由建设单位限期收回;不能收回的,由建设单位补缴同地段经济适用住房与商品房的差价款,同时对建设单位处以房屋售价3%的罚款。

  对弄虚作假、隐瞒家庭收入和住房条件,骗购经济适用住房的个人,由主管部门责成开发建设单位收回住房;不能收回的,购房人在办理产权证时由房屋产权主管部门代收经济适用房与同地段商品房的差价款,该房屋不再纳入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同时,提请购房人所在单位对购房人进行行政处分;对出具虚假证明的单位,由经济适用房管理部门提请其上级主管部门追究单位责任。

  65亿元建设经济适用房

  西安市将采取三项措施平抑房价:一是加紧经济适用房建设,今年我省共投入65亿元建设经济适用房;二是成立土地储备中心,为未来的经济适用房建设预留用地;三是出台相关政策,针对开发企业以往获得土地建房后高价销售的现象,采取先限定房价,后实施土地招标的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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