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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等要求编报国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项目规划

2005年11月16日 11:30   来源:广东建设信息网

  为了进一步加强国家历史文化名城(镇、村)保护工作,实施好国家历史文化名城(镇、村)历史文化街区基础设施建设和环境整治项目,2005年10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建设部办公厅、国家文物局办公室联合下发了《关于请编报2006年―2010年国家历史文化名城(镇、村)历史文化街区保护项目规划的通知》,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编报“十一五”期间国家历史文化名城(镇、村)历史文化街区保护项目规划提出了具体要求。

  有关国家历史文化名城(镇、村)的历史文化街区保护项目规划,需由国家历史文化名城(镇、村)所在地县以上人民政府按照《通知》要求,逐级上报发展改革部门、建设部门、规划部门和文物部门。申报材料应当包括申请报告、项目(历史文化街区)的重要性和现状分析报告、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三个部分。申请报告主要介绍经批准的历史文化名城(镇、村)保护规划对该项目(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要求、保存状况、拟实施项目的工程内容、投资估算等。分析报告主要反映该历史文化街区的历史沿革、风貌特色、基本现状、主要问题等,需附项目的位置图、主要地段街巷的立面图等以及相关照片。保护规划则包括依法批准的历史文化名城(镇、村)保护规划中确定的保护范围、详细规划图、基础设施规划图等。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建设厅(建委)会同发展改革委、规划局、文物局组织有关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遴选。经审查符合要求的项目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国家文物局。

  建设部会同国家文物局负责组织有关专家对各地申报项目材料进行审查。此后,国家发展改革委将会同建设部、国家文物局根据专家的审查意见、项目建议以及“十一五”国家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安排情况,编制、印发《国家历史文化名城(镇、村)历史文化街区保护项目“十一五”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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