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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惩恐吓胁迫强迫拆迁 擅自行动追究刑事责任

2005年11月23日 09:46   来源:《大中华地产》

   拆迁单位或者拆除施工单位,如用恐吓、胁迫以及停水、停电、停气、停暖、阻碍交通及上门骚扰、砸门破窗等手段,强迫被拆迁人搬迁,将会受到停业整顿、直至撤销拆迁资质或拆除施工资质等处罚。

  北京市建委11月初下发了《关于加强拆迁现场房屋拆除施工管理的通知》。昨天,建委要求各单位贯彻实施,保护被拆迁群众合法权益。

  拆除工程不得转包

  《通知》要求,拆除施工单位必须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房屋拆除施工企业资质证书,并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拆除施工单位接受委托后,不能再将拆除工程转包、分包。

  拆迁现场必须坚持文明施工的原则,对已签订拆迁协议并腾空的房屋实施拆除时,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减少对现场未签协议单位和住户正常生产、生活秩序的不良影响,“严禁采用恐吓、胁迫以及停水、停电、停气、停暖、阻碍交通及上门骚扰、砸门破窗等手段,强迫被拆迁人搬迁。违反规定的,由区、县拆迁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及时制止,责令恢复水、电、气、暖、交通,并对有关单位及当事人依法严肃处理。”

  停水停电应事先告知

  因市政管理部门拆除或者迁移相关市政设施,或因工程需要并经市政管理部门批准确需先行拆除,或者迁移相关市政设施,导致拆迁现场未签协议单位和住户临时停水、停电、停气、停暖或者阻碍交通的,应事先告知相关单位和住户,并尽快采取架设临时管线或者其他措施予以恢复。

  擅自拆除追究刑事责任

  另外,除经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依法裁决并由人民法院或者区县政府强制执行外,在拆迁当事人未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情况下,任何单位和个人也不能先行拆除被拆迁人的房屋。擅自拆除被拆迁人房屋的,由房屋所在区、县拆迁管理部门责令停止拆迁,并依法予以处罚;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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