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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房屋权属登记不准超过30天

2006年01月03日 09:21   来源:新华网

  山西省大人常委会日前通过了新的《山西省城市房屋权属登记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从1日始正式施行。《条例》对房屋产权登记、租赁变更等事项作了具体规定,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屋权登记发证机关以及相关当事人的行为都进行了明确规范。

    《条例》规定,登记机关受理房屋权属登记申请后,凡权属清楚、资料齐全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核发房屋所有权证;抵押权和典权的登记则不能超过15个工作日。登记机关的工作人员超越管理权限颁发房屋权属证书的、无正当理由不受理登记申请或者受理后拖延不办的、由于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导致房屋权属登记有误的,或者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相关责任人将受到行政处分。

    《条例》对房地产开发商的行为也进行了规范,购房人的权益有了更多保障。据规定,对逾期不申请初始登记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由登记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将被处以5万至20万元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此外,其他法人和组织逾期不申请初始登记,而且逾期不改正的,相关责任人员将受到行政处分;不适用行政处分的由登记机关对单位处以1万元至5万元的罚款。

责任编辑:刘砺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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