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高陵县全面实施住房公积金制度
从今年开始,高陵县将全面实施住房公积金制度。到2010年,全县所有县属财政供养的在职人员的住房公积金要达到20%。
全县所有县属财政供养的在职人员,以各人工资前四项之和(行政人员:职务+级别+基础+工龄;事业人员:职务+津贴+未纳入+地方补贴)为基数,个人缴纳5%,单位缴纳8%,单位缴纳部分由财政局在单位账户里代扣,个人部分由单位代收,财政局为每人建立专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职工在离退休或者购房、装修、重新修建时一次结清本息,全部退还职工个人,同时职工可根据需要依照有关规定申请住房贷款。住房公积金本息免收个人所得税。今后,全县将按照每年3%的增幅逐年增加单位缴纳部分,即2010年达到20%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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