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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权人士集聚西安 探讨地产诚信话题

2006年03月30日 08:35   来源:华商网 - 华商报

  日前在北京举办的“2006年中国消费维权论坛”上,中国质量万里行促进会投诉维权办主任赵骋向记者披露,我国消费领域目前存在食品、家电、房屋三大焦点问题,表现在房产方面,##Detail_Page_AD##则是面积争议、挑梁下沉、墙体断裂等产品质量问题和乱收费、低服务的物业服务质量亟待提高。

    意欲和王海、叶光等业界维权打假名人组成联合阵营的杨连弟、王一冲等维权人士,日前专程到西安拜会陕西维权名人孙安民。几人在走访接待数起西安消费者投诉后,参加了一个小型的“陕西地产诚信研讨会”,开发商、物业公司、业界律师同堂探讨地产诚信话题,期望以诚开发、执信入市,并呼吁各方联合起来,保障购房者利益,推动房地产开发市场健康良性的发展。

  ■诚信能产生最大化经济价值

    媒体从业者、《梦虎网》的王一冲先生说:诚信是创建品牌的基础,面对消费者,诚信为本是商家最基本的从业规矩,应该将诚信当作一项软性大工程来做。

    长建集团董事长付合理认为:人无诚信而不立,行业无信则不兴,在房地产行业更应讲究诚信为本。

    金裕地产袁项成先生认为:“诚信”对企业发展很重要,不讲诚信会导致企业的失败,而讲诚信,是企业开拓市场的金钥匙。

    西安紫薇、经发、龙安、长建、新兴等开发商坚持以诚信主打品牌,雅狐企划总经理冯奔说:像长安新花园销售时,40%的业主来源于老客户的介绍。在越来越健全的楼市上,诚信,越来越能产生经济价值。

  ■开发企业“心诚”才能“行信”

    对比陕西楼市个别项目出现的质量、服务等问题,参会代表提出了“诚信开发”与品牌建立、“心诚”才能“行信”和“说到做到”等基本诚信概念。

    消费者代表、《老孙打假》房产维权网站的孙安民说:我是以购房者身份“误入”维权行列的。和西安违法开发商打过多次交道,看到了一些没有诚信甚至缺乏道德的开发商,但更多的是诚信开发商。我越来越感到,诚信开发和企业品牌是紧密结合的。

    维权人士杨连弟感言,西安有诚信开发商推出的“无理由退房”、“提前交房”等,不算创新但应推广坚持。在诚信上,首先是“心诚”才能“行信”。

    韩建新律师也表示:不论哪个行业,最被推崇的应该是实事求是、说到做到。希望商家能在法律允许和法律授权的范围内“说到做到”。

  ■规范构筑房产“诚信”长城

    站在“消费环境和经济发展”的诚信大旗下,研讨会参会单位和嘉宾现场宣言:将诚信的消费环境上升到社会大经济层面,开发过程的各个层面都要把好关口,让建设、销售和后期服务为消费者构筑起房产“诚信”长城。

    与多家开发商合作过的高新物业武利先生感触地说:诚信与物业服务是连环套关系,诚信能为做好小区后期物管服务奠定基础。

    “商道上最根本的就是讲诚信,”建筑商刘华跃说,“地产开发的诚信包括在建设、销售、管理等各个方面,质量、服务、面积应一路规范,环环紧扣,最后才能交给业主一个满意的产品。”本报记者 史西城

  律师支招 击破房产投诉热点

  ■房产中介商―――欺“上”瞒“下”

    据专业律师介绍,目前消费者与房产中介商的易发纠纷主要有以下几种:

    1.赚取差价纠纷即因为房产中介商隐瞒房产真实成交价格,非法从中赚取差价而导致的纠纷。

    2.自买自卖纠纷即因为房产中介商隐瞒真实信息,低价向消费者自行购入,再自行高价卖出而导致的纠纷。

    3.违规销售、虚假陈述即因为房产中介商为达到成交目的,虚构事实,虚假陈述而导致的纠纷。

    4.违规收费、不开发票即因为房产中介商或中介人员不按物价部门规定收取服务费或私下乱收费不开发票而导致的纠纷。

    5.服务拖沓、缺乏专业即因为房产中介商或中介人员缺乏专业知识或责任心使房地产交易拖延或产生严重风险而导致的纠纷。

    律师支招

    消费者与房产中介商之间的纠纷通常是由于信息不透明、不对等造成的,因此,及时调查取证及充分了解房屋交易的信息是避免纠纷的关键。

    ●在交易前和交易结束后,消费者应前往房地产交易中心查阅房屋的基本信息,了解交易的对象和交易的内容。

    ●在交易时,消费者应当要求房产中介商提供营业执照、经纪人证书等资质证明。尽量避免在对方未出现的情况下一方签订合同或其他法律文件。同时,对于房产中介商提供的格式条款,仔细审查,补充相应的条款,避免房产中介商的不法侵害。

  ■物业公司―――“牛”气冲天

    消费者入住后,最常打交道的就是物业公司,与物业公司的主要纠纷有以下几种:

    1.违规收取物业费即因为物业公司不按物价部门、房地部门规定收取物业管理费或私下乱收费而导致的纠纷。

    2.电梯、小区公共设施的广告发布、收益纠纷即因为物业公司擅自在物业的电梯、小区公共设施发布公告或擅自侵占广告收益而导致的纠纷。

    3.会所使用、收益纠纷即因为物业公司擅自对外开放会所、制订会所收费或擅自侵占会所收益而导致的纠纷。

    4.维修拖延、修理效果纠纷即因为物业发生损坏时,物业公司未及时修理、或多次修理效果不佳、乱收修理费而导致的纠纷。

    5.小区停车纠纷即因为物业公司过错造成小区车辆损坏、遗失或乱收停车费而导致的纠纷。

    6.小区保安纠纷即因为物业公司保安过错造成小区财务失窃、人员伤亡等而导致的纠纷。

    律师支招

    消费者与物业公司之间力量悬殊、个体业主维权成本较高,因此很难达到解决纠纷的目的。

    ●根据有关规定,业主大会有权选聘、解聘物业管理企业,因此及时召开业主大会,成立业主委员会,通过业主的合法集体组织与物业公司进行交涉达到维权目的。

    ●如果小区内暂时没有成立业主委员会,也可以向当地居委会反映以解决纠纷。

    律师建议维权方案以业主委员会名义开展维权活动。据《新闻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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