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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可拒交超额物业费

2006年04月14日 09:00   来源:华商网 - 华商报

 

  业主张先生问:我们小区的物业管理公司近来擅自提高物业收费标准,业主们不同意。请问相关政策是如何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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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物业管理公司擅自提高物业收费标准,这是不对的,业主有权拒绝交付超额的物业费并双倍索赔。

    建设部出台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示范文本)》第八章“
违约责任”第23条,对物业管理公司“擅自提高物管收费”进行了规定:物管公司如果多收取物管费用,业主有权要求物管公司双倍返还;物管公司擅自提高物业服务费用标准的,业主就超额部分有权拒绝交纳。同时,物管公司未按约定的服务内容和质量标准提供服务和管理的,要向业主支付违约金;而业主未能按时足额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用的,也需要向物管公司支付违约金。

    此外,该示范文本规定:本合同终止时,物管公司应将物业管理用房、物业管理相关资料等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的财物及时完整地移交给业主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尚未成立的,要移交给开发商或其他有关部门代管。

责任编辑:刘新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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