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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城中村翻建房限高二层 不得新建改建和扩建

2006年07月12日 08:29   来源:华商报




这种违章建房存在许多
安全隐患 本组图片由本报记者 宁峰 摄
    

  列入城中村改造目录的村庄,今后不再审批宅基地,不得新建、改建和扩建房屋;因房屋质量安全确需翻建的,经所在区城中村改造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后,可以翻建,但翻建房屋不得超过二层,亦不得超过原房屋面积。

  在日前召开的西安市政府第10次常务会议上,会议审议通过了《西安市城中村村民房屋建设管理办法》(试行),这意味着长期以来西安市城中村村民无序新建、改建、扩建房屋热潮将被遏制。据了解,西安市近期还将出台《西安市城中村改造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和《西安市城中村改造工作实施细则》等政策进一步规范西安市城中村改造。

  严禁一户村民有多处住宅

  办法明确指出,西安市城中村改造行政管理部门是全市城中村村民房屋建设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各区城中村改造行政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中村村民房屋建设管理工作。各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实际,确定专职城中村村民房屋建设管理人员,负责辖区内城中村村民房屋建设的日常管理工作。

  办法规定,城中村村民建设房屋应当符合村庄建设规划。村庄建设规划须经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经所在区城中村改造行政管理部门审核,报所在区人民政府批准。村庄建设规划未经批准的,不得审批宅基地及新建、改建和扩建房屋。并要求村民新建房屋的外观、色彩应充分体现民居特色,与周边环境相协调。

  对于村民建设房屋的、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规定的标准。村民将原有房屋出卖、出租或赠与他人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严禁一户多宅。

    二层以上面积按残值补偿

  办法还规定,在办法施行前城中村村民已建成的房屋,房屋所有权人应向所在区城中村改造行政管理部门进行房屋产权登记。在城市建设或城中村改造拆迁时按房屋产权登记确定的面积及相关规定予以赔偿。二层(不含二层)以上部分的面积在城市建设或城中村改
造拆迁时按残值(专家评估组根据建筑结构、材料、使用年限综合评定)给予补偿。凡未进行产权登记的房屋,在城市建设和城中村改造拆迁时一律不予补偿。

  办法还对行政管理人员和行政执法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拖延或拒绝履行法定职责等现象做出要求: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予以赔偿。此办法适用于在西安市城中村拥有合法房屋的居民。

责任编辑:俞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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