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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杭、厦二手房转让税细则“温柔”出台

2006年08月03日 09:23   来源:第一财经日报

  据新华社消息,在北京,个人转让二手房时,既可以按照房屋转让差价的20%计征所得税,也可以按照核定方式,即转让价格的1%计征所得税,两种方式市民可以任选其一。

##Detail_Page_AD##  截止到昨天,已公布实施细则的城市包括北京、杭州、厦门等城市。其中北京和杭州的细则内容大体一致。一位准备转让二手房的李先生表示,房产原值凭证仍以个人提供为主,房产交易中心不会通过查阅过往记录来确定房产原值。

  实际上,房产交易中心对大部分房产的转让价格均有记录,因为转让时必须交契税,而契税的缴交额度是以转让价为基础的。因此,即便市民无法提供房产原值,房产交易中心仍可通过查阅过往档案来获取该数据。

  但李先生表示,由于税收是由地税部门收取,而房产交易数据则存放于房产交易中心,交税的窗口只是地税部门在房产交易中心设立的一个窗口而已。地税部门其实没有渠道去查阅这些房产数据。

  但有相关人士透露,从目前地方各部门的监管心态看,他们也不愿去查阅这些数据。不少房产中介也表示,在看到细则后,他们已没有前几天的紧张心态,细则较预料的“温和很多”。

责任编辑:翟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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