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确定二手房交易征税原则:没有发票征收3%
四川省地税局向全省各市州转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征收个人二手房转让所得税的通知》,并在补充意见中明确规定,对不能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的纳税人,暂定为按照住房转让收入的3%征收个税,即日起执行。
##Detail_Page_AD## 《通知》还规定,对能如实提供上次购房发票以及相关合理费用凭证的,按房屋转让所得(允许从转让收入中减除房屋原值、转让住房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及有关合理费用)征收20%的个税。如纳税人未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房屋原值和应纳税额的,税务机关可对其实行核定征税,即按纳税人住房转让收入的一定比例核定应纳个人所得税额。具体比例由省级地方税务局或者省级地方税务局授权的地市级地方税务局在住房转让收入1%-3%的幅度内确定。
四川省地税局有关人士表示,该省之所以将二手房转让所得税暂定为3%,是考虑到目前国家宏观调控房地产的大环境,而且,如果房屋转让的利润率为15%,则对应3%的税率。他们认为,实际上利润率很可能大于15%。同时,采取这种办法也可以促使纳税人索要发票,加强税收一体化管理。
据悉,在实际操作中,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情况进行选择,如果装修、手续费等较高,利润率较低,可选择按房屋转让所得的20%进行纳税;若利润率较高,则可按转让收入的3%纳税。
针对一些售房者瞒报实际交易金额,达到避税、逃税目的的情况,四川省地税局有关人士表示,二手房转让环节对增值部分的认定的确有难度,税务部门单方面很难准确掌握实际成交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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