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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川市将征收城市配套费

2006年09月05日 09:54   来源:华商报

  本报讯(记者 李琳 实习记者 翟春霞)省物价局、省财政厅日前核定了铜川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以下称“城市配套费”)收费标准,由铜川市政府择机施行。

##Detail_Page_AD##    铜川市城市规划区和所辖县城及经省委、省政府确定的试点建制镇规划区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工程建设项目,其建设单位或个人均应按规定缴纳城市配套费。城市配套费用于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道路、桥涵、供水、排水(排污、排洪)、公共交通、道路照明、环卫绿化、垃圾处理、消防设施及天然气、集中供热等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城市配套费属专项收费,征收时使用省财政厅统一监(印)制的收费票据,所收资金全额缴入同级国库,纳入基金预算管理,专项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

    收费标准详解

    铜川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商业金融、文化娱乐建筑按最高不超过70元/平方米(建筑面积,下同)收取,居住、行政办公建筑按最高不超过60元/平方米收取,工业、仓储建筑按最高不超过50元/平方米收取,医疗、教育、体育等建筑按最高不超过40元/平方米收取;

    宜君县按最高不超过40元/平方米收取;

    根据省委、省政府陕发〔1996〕5号文件确定的铜川市印台区广阳镇、耀州区董家河镇、耀州区庙湾镇、宜君县五里镇4个试点建制镇按最高不超过10元/平方米收取;

    不宜按建筑面积计收的各类构筑物,铜川市区、宜君县、4个试点建制镇分别按最高不超过工程总造价的5%、4%和3%收取。

    此外,城市配套费中天然气、集中供热、消防基础设施建设费所占比例分别为10%、12%和3%,其余部分全部用于其他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对未建设天然气、集中供热的县(区),在确定或收取城市配套费具体收费标准时,要按10%、12%的比例相应减去天然气或集中供热公网建设费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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