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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景名胜区条例》将于12月1日起施行

2006年11月02日 08:24   来源:陕西建设网


陕西分会场

    10月30日,记者从建设部召开的《风景名胜区条例》宣传贯彻工作电视电话会议上获悉,《风景名胜区条例》将于今年12月1日起施行。会议要求,各地要做好《条例》的宣传贯彻工作,严格执行《条例》,切实做好风景名胜区的保护、利用和管理工作。建设部部长汪光焘、副部长仇保兴及国务院法制办副主任张穹在主会场出席会议。省建设厅厅长李子青、副厅长张恒亮及省法制办副主任王军道,国家和省级风景名胜区有关部门负责人在设于陕西电信大楼的分会场参加会议。

    据了解,《条例》共7章52条,对风景名胜区的设立、规划、保护、利用和管理等内容作了具体的规定,要求严格规划,加强保护,加重处罚,较现行的《风景名胜区暂行条例》更加具体、严格,并有实际可操作性。

    汪光焘首先传达了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国务院副总理曾培炎的有关讲话精神。曾培炎强调,风景名胜资源是宝贵的自然文化遗产。加强风景名胜区工作,一定要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完善有关法律法规,科学规划,严格保护,统一管理,合理开发,促进风景名胜区永续利用。

    汪光焘要求,各地建设主管部门及风景名胜区管理部门要充分认识贯彻好《条例》的意义,认真学习《条例》,站在以人为本的高度加强资源和环境的保护;争取有关部门的支持,形成合力,加强学习贯彻《条例》的领导工作;全面依法实施《条例》,使风景名胜区管理工作纳入法律化、规范化的轨道。

    仇保兴对《条例》的贯彻落实工作提出了具体要求:十一月要开展专题宣传月活动,制定宣传计划,确定宣传重点,鼓励干部群众参与宣传工作,营造保护风景名胜资源的氛围和良好的舆论环境。有关管理机构应认真组织学习,制定实施方案,分类指导,把握《条例》的内涵。要健全管理机构,强化资源保护意识。处理好保护和开发的关系,做到资源保护优先、开发服从保护。明确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的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进一步加强风景名胜区的规划和管理。加大对破坏风景名胜资源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结合贯彻《条例》,把对风景名胜资源的保护、利用和管理作为今、明年的重要工作,做到“重点推进、全面落实、务求实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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