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公积金中心主任 缘何成“高危”岗位
2006年10月,成都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原主任杨灿智、主任助理左道军因犯滥用职权罪,擅自于2000年6月起分批动用2亿元公积金,在某证券公司购买证券市场的记账式国债,致使公积金中心用于购买国债的2亿元本金全部损失,分别获刑4年。
这并不是惟一的一起涉及住房公积金的案件,在此前,河北省保定市、湖南省衡阳市、湖南省郴州市、四川省宜宾市、甘肃省兰州市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主任都先后落马。##Detail_Page_AD##这么多的管理公积金的人员落马,不能不发人深思。
我国住房公积金制度于1991年在上海试行,1994年全面推广,至今也不过15年时间。在这十几年,尤其是近几年内,住房公积金案件却频繁发生。从这些案件中,我们不难看到,这些案件的主角绝大多数是公积金管理中心的主任、副主任。如此高的犯案率无疑将公积金中心主任推到一个尴尬境地。是什么促使住房公积金中心主任成为一个“高危”岗位?
首先是权力过度膨胀。2002年全国住房公积金机构调整以后,公积金管理中心由原本是当地房管局或房改办的二级单位,一跃调整为市政府直属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事业单位,行政级别也跃上了一个台阶。由于公积金中心业务比较单纯,人员不多,
加之又是一个新机构,虽说政策上是归政府直管,实际情况是政府往往“顾不过来”,对住房公积金工作较少关注。说实话,机构调整前,公积金中心主任往往要向主管部门早请示晚汇报,自律意识较强。而今机构升格后,公积金中心主任想找政府领导汇报工作却变得难起来。“婆婆”找不着,“媳妇”就自行掌管,权力自然就大起来了。机构调整的目的之一是堵住原主管部门挪用资金的漏洞,但从另一个角度看,却也为少数公积金主任开了无所顾忌、滥用职权的口子。
其次,手里掌控着重要资源――巨额住房公积金的分配权。在公积金制度刚推行的前几年里,公积金中心积聚的资金不多,工作重点还放在归集上。可是随着覆盖面的不断扩大,职工收入的大幅提高,公积金归集规模快速增长,每个公积金中心至少掌控着几亿甚至几十亿、上百亿元的资金。如何运用好这巨额资金已成为公积金中心主任的重要工作。同时这巨额资金也成为一些机构觊觎的对象。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希望公积金存款放在自己行里,证券营业部企求公积金中心在他们那委托理财或购买所谓的国债(多数情况下,买国债是假,回购融资是真),一些不具备个人住房贷款资格的居民也想到公积金的低息贷款……如此,掌控这巨额资金资源分配权的公积金中心主任,自然就成了这些部门和一些所谓“朋友”的首要“攻关”对象。
再次是监督机制的缺陷。对住房公积金的监督,有关部门做了这样的制度设计:建设部门依托现有网络系统,建立全国住房公积金管理信息系统,会同财政、人民银行对各地区住房公积金管理和使用实施监督;财政部门对公积金归集、提取、使用计划及执行情况进行财政监督;人民银行公积金管理机构对各承办银行的账户管理和资金结算进行监督;银监部门对受委托银行承办的住房公积金金融业务和相关手续进行监督;审计部门对住房公积金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真实性、合规性、效益性进行审计监督。表面上看,各部门按照职能各自对住房公积金进行监督,但实际上,多头监督却使监督责任主体不明,导致相互推诿。有学者认为“这种多头监管的实际后果就是没有监管。”此外,在监督制度的设计上,缺少重要一环,即对公积金中心主任的有效监督。由于我国的干部管理体制,任命使用干部的机构不对干部所在单位的运行实施监督。对管理中心进行监督的机构,在中心主任任命时说不上话,致使监管部门行使职责时没手段、没力度。再有,少部分公积金中心主任主动接受监督意识不强,认为有关部门对其实施的监督是对其工作的不信任,是一种约束,往往采取消极对待的态度,孰不知各部门对公积金实施的监督其实是对中心主任的一种保护。
最后,少部分公积金中心主任素质有待提高。虽然公积金的金融业务均委托给商业银行,但作为一名管理者,公积金中心主任仍需具备较丰富的金融经济知识,这样才能熟练地驾驭这笔巨额资金。
住房公积金是需要严格监管的、关乎民众住房利益的一笔不可挪用的资金,鉴于这样的性质和目前不力的管理形势,社会各方面都需要对住房公积金主任这个“高危”岗位进行广泛而有效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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