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资合作建房必须严格限制
集资合作建房必须严格限制
随着各热点城市商品住宅价格的持续攀高,高房价与普通工薪阶层购买力的差距越拉越大。近三年来,从中央到各地方的城市政府以及建设主管部门加大了住房保障力度,特别是2006年的宏观调控政策以及随后出台的一系列配套措施,旨在通过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以及限价商品房等多种住房供应方式,解决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问题,一些地方在实践中还探索出经济租赁房、租房发补贴以及扩大公积金覆盖面、增强其在对中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中的作用等措施。##Detail_Page_AD##
但近一两年来,一些党政机关、地方政府、特别是一些非贵即富的企事业单位,以替政府分忧解决职工住房困难为幌子,大上集资合作建房项目,或以各种变相方式购买住房再低价卖给职工,受益者大部分是已分过房子,或是早已享受高额住房货币补贴的职工。本人在工作中,就曾经直接接触过一些有权有钱的单位希望联系一些开发商,以合作投资、集团购买等形式为职工购买住房,再低价卖给职工,其中巨大的差额由单位发补贴。对此现象的滋生和迅速发展,应引起各级政府主管部门的高度关注,要避免成为新的福利分房,造成社会分配不公、资源占有不平衡、引发新的社会矛盾等一系列问题。
根据1998年国务院发布的23号文件规定停止实物分房、全部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到2004年建设部等四部委联合发布的《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77号文),以及在2006年建设部会同国土资源部、监察部等联合发布《关于制止违规集资合作建房的通知》,一直强调只有在住房困难户较多的工矿区和困难企业,才能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和单位发展计划的前提下,利用单位自用土地进行集资、合作建房。参加集资、合作建房的对象,必须限定在本单位无房户和符合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住房困难家庭。凡已经享受房改政策购房、购买了经济适用住房或参加了集资、合作建房的人员,不得再次参加集资、合作建房。严禁任何单位借集资、合作建房名义,变相搞实物分配或商品房开发。2006年的政策规定中,第一条就明确了一律停止审批党政机关集资合作建房项目。严禁党政机关利用职权或其影响,以任何名义、任何方式搞集资合作建房,超标准为本单位职工牟取住房利益。
因此,要警惕一些实权或有钱单位借房价上涨之名,违反国家政策,通过集资合作建房捞取个人实惠;要严格界定集资合作建房范畴和对象,防止滋生腐败问题引发新的社会矛盾,影响实现构建和谐社会的发展目标。各级监察机关要会同建设、国土等部门加强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批准或实施集资合作建房的,要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对利用职权及其影响,以“委托代建”、“定向开发”等方式变相搞集资合作建房,超标准为本单位职工牟取住房利益的,要追究有关单位领导的责任。凡以集资合作建房名义搞商品房开发,对外销售集资合作建成的住房的,要没收非法所得,并从严处理有关责任人。
当前,社会经济高速发展,城镇化仍处于较快的发展阶段,在一些大城市,住房需求旺盛与供应不足的矛盾将会持续相当长的时间,应鼓励各地尝试各种方式缓解住房难题,但其前提是合法、合规、合理、公平。为不影响城市总体规划的实施、避免对社会带来负面影响,建议只允许在独立、大型工矿区,有自有土地、住房困难职工较多的企业搞集资合作建房,即必须同时符合这四项条件才能在限制界定购买对象、建设标准、出售价格等一系列要素制约条件的基础上从事集资合作建房建设。
从长远来看,为巩固住房制度改革取得的成果,应坚定不移地坚持社会化、商品化、市场化、货币化的发展方向,各地应加快建立和完善住房公共政策体系,为广大中低收入家庭提供与其收入支付能力相对应的保障性住房,即以统一制度下的、公平的社会公共产品取代各自为政的住房供应方式,通过建立多层次的住房保障和供应体系,使各收入阶层都能实现居者有其屋的发展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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