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起我省住房销售价格实行明码标价
为了提高住房销售价格的透明度,规范住房价格秩序,维护房屋开发经营者和购买者的合法权益,省物价局决定从2007年10月1日起对全省住房销售价格实行明码标价制度。 ##Detail_Page_AD####Detail_Page_AD##
全省商品房和经济适用房销售价格都必须按物价部门统一规定的内容和格式明码标价。房地产开发经销商不得在明码标价之外加收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价格监督检查机构负责住房销售价格明码标价牌和价目表的监制,并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省物价局强调,各级物价部门应加强对本级管辖的商品房和经济适用房销售价格的监管,及时受理群众的投诉举报。对不按规定实行明码标价或利用标价进行价格欺诈的,应依法进行严肃查处,对损害购房者利益的典型案件予以曝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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